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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宗羲看来,井田制废除后,百姓的田赋负担日益繁重。三代社会的赋税之所以合理,根本原因在于井田制是以土地为君主所有为前提的。因此,在井田制破坏以后,尽管汉初田赋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汉文帝、汉景帝时实行三十税一的政策,汉光武帝初期实行什而税一的政策,后又改为三十税一,但都没有得到薄赋爱民的美誉。其中一个原因是,这些田土的肥瘠差别异常悬殊,却以上上等级土壤出产为基础征收田赋,再加上天灾人祸的发生,因此即使是三十税一,对百姓来说也是较重的负担。汉代之后的情况更为糟糕。君主既不能授田于民,又拘泥于井田什而税一的制度,“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时之用制天下之赋,后王因之。后王既衰,又以其时之用制天下之赋,而后王又因之。呜呼!吾见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因此,在井田制废除的前提下,若统治者尚能顾虑民生,就需以下下等级田地作为准则来征收田赋。
除了正式田赋负担外,还有其他赋税负担。在汉武帝时,考虑到国家用度不足,卖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为,但终究不敢增加田赋。可到了后来,不但田赋什而税一的原则守不住,税率愈定愈高,而且其他负担也是愈来愈多,于是民生的困苦也就日甚一日,黄宗羲称其为历代君主的“因循乱世苟且之术”。换言之,此时即使田赋恢复到三十分之一的税率,同古代相比,百姓的负担也更为沉重,“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
黄宗羲认为,君王有养民的责任,因此必须在土地制度方面作出改变,即实行“授田养民”,或者说“为民制产”,为此必须恢复井田制度。黄宗羲心目中的井田制度及其意义,主要承袭自孟子。对于土地制度,孟子的说法是:“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正经界,指的就是恢复被破坏的井田制。除了恢复井田制外,黄宗羲还指出,必须重新制定国家赋税制度,且必须以最困苦的百姓生活作为参考标准,以免赋税制度造成民生的困苦,“吾意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重定天下之赋,必当以下下为则而后合于古法也”。
那么,井田制能够恢复吗?黄宗羲在《田制》中列举了正反两种意见。一类以苏洵为代表的儒生,他们认为“井田必不可复”,其理由就是“以川路、浍道、洫涂、沟畛、遂径之制,非穷数百年之力不可”。但是黄宗羲马上对之进行了驳斥,认为其理由完全不是真正为井田制着想,并没有切中根本方面。另一类以胡翰、方孝孺为代表,他们虽然竭力主张恢复井田制,但是也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黄宗羲认为,他们的观点都不能与为民制产之义相符,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故要彻底解除民生的困苦,唯有恢复井田制度。
事实上,黄宗羲的井田制,重点不在于恢复土地的国有或者将土地划成井字形状,而在于国家给民众授田。授田的前提是国家必须掌握大量的土地,可明末清初时国有土地并不多,大多数土地被官僚地主占有,而黄宗羲的授田方案并不主张剥夺富人占有的土地。他本人反对西汉董仲舒以来各种以夺富民之田实施限田、均田政策的主张,“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
如何才能在不触动当时的土地实际占有状况的基础上解决流民耕地问题呢?黄宗羲提出了具体方案。黄宗羲先从屯田入手,认为屯田与井田存在异曲同工之妙,如能将明代所实行的卫所屯田制度稍加变通扩大,则天下绝大部分的土地都可用以授予人民,而仅余极小部分由富民分占。如此既可以避免夺富民之田以生乱的弊病,又可以合乎为民制产之义,使井田制度重复推行。然后,黄宗羲进一步以屯田的成功来论证井田制是可以恢复的。他指出,后代的亩比古代的亩大一倍,每军五十亩,相当于周代一夫授田百亩。他粗略计算道:“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干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既然十分之一的土地能授田,由一而推九,似乎不是很难做到的事情。况且,在七百多万顷田中,官田占三成,这么多官田为推行授田制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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