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7条

法律主观: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本条是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的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平等,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订立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居于主要地位,劳动者也不因此而处于从属地位 。自愿,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是指在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两个方面合法 。劳动合同经依法订立,即有法律效力 , 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所谓依法订立,即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 , 并在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等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种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 否则就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17条】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中指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
1、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 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字面看是针对劳动合同关系的,似乎不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它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 , 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