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的流程:
1、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公司的合法资质;
2、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用人需求及标准;
3、分析考察:依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 , 确定派遣员工招聘方;
4、提出派遣方案:根据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 , 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5、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6、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7、实施: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 。
综上所述,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充分就业有利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合同法关于劳务外包的规定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作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法律主观:
劳务外包的法律规定是要将劳务外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且劳务外包要经发包单位同意或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 。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