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是劳动合同制,一类是劳务派遣制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一方提供劳务服务 , 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的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与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非全日制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签订的非全日制临时工用工合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只要是该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之上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是有效的 。如果一方违约了就应该按照合同上的约定进行承担 。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一、非全日制临时工用工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非全日制临时工用工合同是有效的 。
劳动合同中约定条款违法的,该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本身有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保证金是属于违法行为,如何协议书的目的就是约定保证金的,该协议无效,保证金应返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
二、用工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用工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用工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用工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用工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 。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用工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用工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
三、用工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单位所在街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上述组织调解不成或者一方没有调解意愿的,争议事项如果在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
不管是全日制的用工合同还是非全日制的用工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劳动合同和用工合同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 。比如说劳动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是不一样的 。如果发生了用工合同纠纷的话可以先协商解决,不行再走法律途径 。
法律主观:
非全日制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如下:
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务合同以天数计时 。
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务合同双方需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
3、试用期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劳务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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