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一)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 。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 , 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
(二)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一般原因包括婚姻关系、继承、拆迁、共同出资建房、购房等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
(三)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 , 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 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 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 。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
(四)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民法典》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综上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的因侵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转让无效 。
(五)出卖已出租的房屋,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未征得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六)被依法查封、限制的房屋不能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 。
(七)转让经济适用房不符合规定的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须出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转让经济适用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
二、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 。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 , 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
出 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 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 , 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
标 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 付标的物的除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 。
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 , 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 , 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 。
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 验 , 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 。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 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
三、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什么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一)送货上门 。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二)上门提货 。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三)代办托运 。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 , 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 ,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 , 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法理分析: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 , 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 , 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 ,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 , 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援 。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
法律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 *** 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麻烦告诉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无效: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几种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 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法理分析: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 , 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 , 在同等条件下 , 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 , 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 , 应予支援 。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
法律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 *** 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 , 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法理分析: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 , 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 , 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 , 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 , 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 , 应予支援 。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
法律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 , 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 , 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 *** 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
可以申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采取欺诈手段,或者恶意隐瞒事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是无效或者可能被撤销的 。
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必须退还 。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 , 应予支援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 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吗合同的无效,指是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当事人的合同得不到被赋予合法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状态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里所说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承认 , 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 。因此若当事人想继续合同的履行,需要根据意思自治,依法订立有效的新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 , 哪些购房合同是无效的一、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十)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 。
二、购房合同无效怎么办?
购房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 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 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建议您通过较大较有名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诸如此类的问题 比如菁英等等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摘一篇供参考: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在现实的司法工作中 , 因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对如何解决这些纠纷 , 法律规定并不统一且有予盾之处,本文对其中涉及的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作一此梳理 。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 。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 。因此 , 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援 。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不符上述条件 , 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 , 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 , 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 *** 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
二、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 。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
(一)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 , 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 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2、串通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几种有效情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几种情形 ?:
(一)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未分配过宅基地的,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二)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其宅基地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应告知其补办相关宅基地申请手续 。
(三)已在农村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未申报宅基地的 , 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四)至于房屋买卖是否办理过户登记问题,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为办理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