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应对

1、合同生效后 , 对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相关条款或习惯确定 。2、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_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_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 ,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五条_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 , 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 , 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_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 , 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二条_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_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_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 , 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七条_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三十三条_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怎么写销售合同实际履约情况合同履约率也称合同完成百分数,是指实际交货额与合同规定货额之比,是用来反映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合同履约率计算方法:履约的合同数除以总签约的合同数就是合同履约率 。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 , 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
(1)公司履约范围包括合同销售、采购、劳动用工、保险等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
(2)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未经审批部门同意 ,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
【合同履约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应对】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按照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 , 就由谁负责合同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