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如下: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 , 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 , 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 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临时用地由谁负责审批请问在用地审批过程中,什么样的项目可以批准为临时用地?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进一步情况,请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耕地保护司)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 。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使用结束后,将在土地上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
由于工程需要,需超设计使用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处报工作站核准数量,并经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审批同意后 , 再报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