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签订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是《合同法》47条规定 。后签订的合同为准,主要还是因为在时间效力这个方面的话,后面所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就是对于前面的合同的一种否定,所以应当是以后面合同效力为准 。
【后签订的合同优于前合同的法律依据】
一、先后签订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是什么?
先后签订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是《合同法》47条规定 。在后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要比前面的大一点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3、无权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处分财产的人,应该对财产具有处分权,原则上,任何人都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 。但是,如果处分了,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虽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
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就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关于合同的签订性的问题的话,是需要非常的关注的,主要是因为合同在成立之后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先后签订了两份完全一样的合同,或者是在效力当中内容存在着抵触的合同的话,那么是应当以后面的为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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