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试用期有协议,试用期要 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 的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法律分析:不合法,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 。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 , 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 , 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 。
【试用期协议合法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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