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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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 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 , 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 , 有的意见反映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 , 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 , 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 , 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作出相应规定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 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 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 , 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 。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 。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着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 ,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 , 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 ,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 。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 ,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