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现在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转让或租赁费用的昂贵等原因,现在很多企业被迫把阵地转移到城市,在土地价格低廉的农村寻找合适的经营场地 。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怎么处理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 ,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 。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 , 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 。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 , 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 。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 , 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 。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 。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 , 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哪些情况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最高院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土地纠纷应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
1、无地少地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
这一类型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二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时,个别农户因种种原因,将其承包地部分或全部退回发包方,现又向集体要回承包地;三是人口变动后承包方主动退回或被集体收回承包地,现在又重新要回承包地,涉及人口有大中专毕业生、到城镇或大城市居住的原村民、在婆家没有得到承包地的出嫁姑娘等 。
2、由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
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流转合同,但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随着土地预期收益的变化,单方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提高土地流转费用等 。
3、由于基层组织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纠纷
如个别村庄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时,发包方未按当时“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导致人均承包地面积不均,现在承包地少的农户强烈要求重新发包承包地 。有的基层组织借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引进项目之名,强行流转农户承包地,甚至私下卖掉土地使用权,矛盾随着土地预期收益提高而激化 。
二、土地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1、当事人协商
协商解决纠纷 , 就是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双方 , 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
当然,在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还可以继续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 解决纠纷 。
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可以大大减少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正常关系 。
2、双方调解
在土地流转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纠纷(例如,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
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
当事人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纠纷 。主要是考虑到,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具有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职能 。
因为村民委员会熟悉情况,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村民委员会作为调解人,有利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 。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的基层政权组织 , 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的基础管理工作,并掌握承包合同等基本资料,熟悉土地承包情况 。由乡(镇)政府主持调解,特别是调解不属于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具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因此,一般来说 , 同一村、村民小组的村民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 可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不同村的村民之间、村民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彻底解决纠纷 。
不管由谁主持调解,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 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
双方都自愿履行的,协议顺利履行完毕后 , 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 , 不愿履行协议,或者经过调解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3、仲裁机构裁决
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 通过调解未能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考虑到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仲裁法》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 另行规定 。从而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仲裁,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商事仲裁有所不同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仲裁,没有明确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 , 还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承包 。
目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 。
实际操作中,各地主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做出裁决 , 具体做法大体相同,但也有所差异 。
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和原则,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具体办法 。
4、法院诉讼
在土地流转纠纷中,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考有关司法解释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对案件进行审理 , 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直接做出判决,不是撤销裁决 , 要求仲裁机构重新进行仲裁 。就是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裁决即自动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解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于 承包合同纠纷 、 承包经营权 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 征收补偿费 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作出处理依据 。
法律客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