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继续用工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
一、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后还在上班怎么处理?
有一些劳动者与企事业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劳务派遣合同,有一些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后还在上班,关于这个问题,是否对劳动者进行补偿以及如何补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看是劳动者一方还是企事业单位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里面,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不知道您说的是您和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到期没续签?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也就是您被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没有续签?如果是后者那么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用工单位有权利将你退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给您安排新的工作 。如果是前者则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没有续签继续用工的话,双方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没有续签也没有继续工作的话,需要看劳动合同解除是哪一方提出的,具体提出的理由是什么,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
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三、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后还在上班这个问题,大家可以根据是自己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还是用人单位与自己(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向用人单位索取应有的经济赔偿 。
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怎办?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需看情况而定: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如果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3、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好戚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纳昌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时间如何规定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工作的岗位;
3、以完成一定友茄陵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是约定合同终止条件,而不是约定确定的期限 。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时候可以诉请经济补偿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现今,不少公司会因为自己的业务范围有限,将一部分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来做,这就是劳务派遣合同 。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常见,但是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少见 。
一、劳务派遣公司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怎么办?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时候可以诉请经济补偿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现今,不少公司会因为自己的业务范围有限,将一部分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来做,这就是劳务派遣合同 。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常见,但是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少见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继续用工】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综上所述,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果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也是可以申请经济赔偿金的,如果有一些特殊情况的,那么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