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合同当事人将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约定仲裁则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立案并进行审理的前提,因此,诉讼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合法进行 , 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正确与否 。本文结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
一、民事诉讼管辖简介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
?。ㄒ唬┘侗鸸芟郊侗鸸芟绞侵溉嗣穹ㄔ合低衬诨?稚舷录度嗣穹ㄔ褐?涫芾淼谝簧竺袷掳讣?姆止ず腿ㄏ?。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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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 , 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 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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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
2、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 ,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 , 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 ,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 。由此看出,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
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 。笔者认为 ,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 , 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 , 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
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 。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不适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已经违背了不动产专属管辖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这就涉及到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还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即专属管辖;专门法院管辖、法院与仲裁约定管辖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即建设工程所在地和诉讼标的额 。
(一)地域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
2、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 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辖的 , 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协议管辖 。
(二)级别管辖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了各省高院和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
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比如,如果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涉案标的额为支付工程款九千万元,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通州区 , 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呢?考虑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 , 又因为涉案金额不足一亿元,因此,本案只能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一亿元,则应当由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外 。但 ,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为最高院于2015年调整了级别管辖的法院受理标准,现在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在基层法院 。
三、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虽然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但是最高院之前也出台了相关解释规定了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
1、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8月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
2、海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二条中 , 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第三条,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 。其中特别解释了109.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 。
3、军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9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一条规定(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 , 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 , 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情况的建设工程案件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这一问题 。大家可以学习到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 。同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等纠纷,也应当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此外,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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