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一直未使用农民是否可以种植

法律主观:
1、农村土地被国家征收后,土地所有权 已经变为国家所有了,不在属于集体所有 。原来的土地承包人对于原来承包土地不在享有任何权利,即权利已经归属于国家了 。2、你无权进行复耕,除非你与土地管理局进行协商,采用租赁的形式方可以使用 。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国家关于农村耕地征用补偿标准方法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农村集体转变为国家所有 。征用的法律后果仅仅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并不影响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依旧属于农村集体 。所以,大家在遇到征地的时候,要看清楚,究竟你的土地是征收还是征用,主体是谁,如何补偿 。
_最近,在回复用户关于土地征收的问题时,有的用户可能分不清自己的土地到底是征收了还是征用了 。那么,究竟土地征收与土地征收,就一字只差,是有区别的吗?
一、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 。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 。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 。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比如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地事业,其二,是广义地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广义的公共利益需要 。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土地被征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土地征购不同 。它并不是等价的特种买卖,而是有补偿条件的征用,但是,对被征用土地的适当补偿,则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满足,也需要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来满足,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满足国家建设用地的法定办法是征用,用国有土地来满足国家建设用地之需要的法定办法是出让,划拨等方式而非征用方式,因为国有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不需要再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国家可直接行使处分权利 。
二、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农村集体转变为国家所有 。征用的法律后果仅仅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并不影响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依旧属于农村集体 。所以,大家在遇到征地的时候,要看清楚,究竟你的土地是征收还是征用,主体是谁,如何补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则规定,国家对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
3、青苗补偿费 , 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
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 ,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8)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 ,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
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 , 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 , 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 , 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
【土地征收后一直未使用农民是否可以种植】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