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五种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 分别为:1、继续履行 。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双方当事人鉴定合同后,一方有违约行为,而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无法判定违约责任的情形,受害方可以选择更换、退回、另外协商约定或者赔偿等方式来补偿、赔偿损失 。违约的一方应当依法赔偿受害方相应违约责任、定金责任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双倍定金、违约金责任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赔偿责任,不履行一方必须赔偿相应违约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合同违约责任形式都有哪些】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法律主观:
一、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是: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二、不履行合同属于什么纠纷
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纠纷,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三、不履行合同怎么起诉
不履行合同的起诉流程是:
1.当事人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材料以及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3.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当事人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法律客观: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对此 , 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 , 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当然,除此之外 , 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 , 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 。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 , 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 , 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 , 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 , 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 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 。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 ,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 ,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作了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 , 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 。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 。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违约金的增加,《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 , 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减少 ,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 , 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对此担保法作了专门规定 。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 , 如一方违约 , 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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