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债权合同有:(1)因为合同产生的债;(2)因为无因管理产生的债;(3)因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4)以及因为侵权行为产生的债 。债可以分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 合同债权与票据债权如何认定
【债权合同包括哪些】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合同债权与票据债权如何认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
裁判要旨
买受人为支付价金而向出卖人出具承兑汇票 , 此时买受人享有两种债权,即原因债权(合同价金请求权)和票据债权(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 。当双方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即票据付款请求权,当票据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且债权人获有拒绝证书后,即可行使原因债权 。
案情
2014年12月26日,原告实联公司与被告金蔷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金蔷薇公司向实联公司购买轻质纯碱(一等品)4000吨,1320元/吨 , 合同价款为528万元,后实联公司依约向金蔷薇公司履行供货义务,金蔷薇公司尚欠实联公司32万元货款 。金蔷薇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以背书方式向实联公司交付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10日 , 出票金额为32万元,出票人为山东智文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微山县宏伟贸易有限公司,该票据连续背书 , 最后一手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为金蔷薇公司和实联公司) 。
实联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至承兑行承兑,但因账户余额不足,银行拒绝承兑 。实联公司此后催要未果,于2016年4月1日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金蔷薇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2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
裁判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债权请求权和票据追索请求权的竞合 , 实联公司可自主选择法律依据,在实联公司已经明确选择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金蔷薇公司给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 现实联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 因此金蔷薇公司应向实联公司支付尚欠的32万元货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遂判决金蔷薇公司支付实联公司货款32万元及年利率6%的逾期付款利息 。
金蔷薇公司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金蔷薇公司为支付合同对价向石联公司交付商业承兑汇票,石联公司作为出卖方享有两种债权 , 即原因债权(合同价金请求权)和票据债权(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 。
本案争议的就是该两种债权如何行使的问题 。双方并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因此不能直接以票据的交付来认定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根据票据性质和功能,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 , 如不能得到满足,可再行使原因债权 。具体就是当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债权人持有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后,即可行使原因债权 。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在交易支付中更习惯用承兑汇票结算,但在便捷的同时,也经常出现持票人被拒绝兑付的情形,如本案中因付款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而被承兑银行拒绝 。持票人在遭拒绝兑付后 , 是只能继续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还是有权在票据权利和原因债权中予以选择 , 现行立法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
1.双方有明确意思表示时依约定
当事人之间先有买卖关系,买主为支付价金而向卖主出具承兑汇票 。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即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 。该两种债权如何行使 , 应当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权利行使顺序 。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当事人就不得在收取票据后再选择行使原因债权 。本案双方并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因此不能直接以票据的交付来认定双方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
2.双方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
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由于双方交易结算是买方交付汇票、卖方作为货款接收,表明双方交易本意是由债权人先凭票据取款,而且从票据性质来说 , 票据本来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如舍弃票据不用,就不能发挥票据的功能,因此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 。
3.票据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可选择行使原因债权
至于行使票据债权要到何种程度,应当在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债权人持有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后,即可选择行使原因债权 。
第一,虽票据法赋予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行使追索的权利,但并无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只能依据票据法继续行使追索权或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未实现表明持票人作为出卖方未能获得有效合同对价 , 双方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消灭,持票人自然还享有原因债权;
第三,对于持票人来说 , 其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 , 可以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追索权,但票据追索权和原因债权这两种权利行使方法和效果是不同的,票据追索权时效很短,而原因债权时效很长,而且交易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凭证也易于提供,在此情形下 , 一味要让债权人只能继续行使票据追索权未免过于严苛 。
因此在当事人既享有原因债权又享有追索权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选择 。当然,债务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可要求债权人返还涉案票据、拒绝证明等相关凭据以便债务人向第三方再行主张权利 。
票据种类有哪些?
银行票据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主要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支票等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一般为企业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为银行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1.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出具的,承诺到期付款由银行信用担保;
2.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业信用担保的,由企业出具
注意要点:
作为支票的收款人 , 必须将支票存入收款人开户银行 , 一般1~2天可以入账 。支票现在只能同城交换使用 。
作为本票收款人,收款人将本票存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收款开户银行核实后,可以当场入账使用 。目前也只能同城使用 。
汇票可以异地使用 。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华东三省一市的汇票 , 在华东三省一市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可以当场查实后,立刻入账使用 。如果是全国汇票,一般需要一天,如果开出汇票的银行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是一家,一般也提供当场入账抵用业务 。商业汇票收款人,同城的在约定的到期日到银行提出委托收款,异地的可以提前3天 。同城一般1~2天可以入账,异地一般不超过1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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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物权合同主要是指关于物权发生转移,变更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发生约定的合同 。债权合同分为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法定之债像不当得利 。约定之债是对其他的民事关系都可以约定,包括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买卖合同等 。物权合同是关于财产的合同,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合同 。这就要涉及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了,物权与债权最大的区别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它的行使无特定相对人 。而债权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相对人 。债权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据 , 而物权最好的合同就是房产合同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向对应,一个买卖合同中 , 先成立一个债权合同,即双方约定好标的与价款 。到买卖合同开始生效的时候,即开始支付价款与标的的时候,就形成了一个物权合同,也就是价款与标的的对换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里面的两个阶段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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