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购买公有住房的优惠有:
1、“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中,“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是在房改房项目报建之时由相关管理部门确定的,并且房改房政策规定只有具备房改房购房资格的人才能购买房改房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只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报建审批的房改房按相关部门事先确定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具有房改房购买资格的购房人,才可享受此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3、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 。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规定 。
天津市公租房相关政策,有知道的请详解一下、?【天津购买公有住房有优惠吗】天津公租房申请资格认定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如何进行资格认定
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认定:
申请家庭户籍的认定 。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天津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 。申请人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2010年12月31日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
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离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
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 。申请家庭收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认定 。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
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 。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
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
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离婚须在一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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