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取财务或价款,可见法院对被执行人诉讼中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明确的,其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人支付款项,从而使原告实现权利多了一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保全并没有改变保全的到期债权的性质,审理案件结束转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债权 。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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