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添加剂概况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成分中仅占0.01—0.1%,但对食品的品质、营养结构、加工条件、保质期等都产生极大的影响 。科学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成为推动食品工业快速发展的动力,若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则可能成为食品的不安全因素,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并形成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下面为大家介绍国外食品添加剂概况,只针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
一、美国食品添加剂管理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法规第201款(S)规定,食品添加剂是直接或间接进入食品并成为食品一部分的任何物质,所谓直接食品添加剂是指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物质 。所谓间接食品添加剂是指包装材料或其它与食品接触的物质,在合理的预期下,转移到食品中的物质 。根据这个定义,食品配料也是食品添加剂的一部分,这是美国与大多数国家对食品添剂定义的不同之处 。
美国法律规定,由FDA(食品药物管理局)直接参与食品添加剂法规的制定和管理 。因肉类由美国农业部(USDA)管理,用于肉和家禽制品的添加剂需得到FDA和USDA双方的认证;而酒和烟由酒烟草税和贸易局(TTB)管理,用于酒.烟的食品添加剂也实行双重管理 。食品添加剂立法的基础工作往往由相应的协会承担 。如食品香精立法的基础工作由FEMA(美国食品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担任,其安全评价结果得到FDA认可后,以肯定的形式公布,并冠以GRAS(一般公认安全)的FEMA号码 。随着科技进步和毒理学资料的积累,以及现代分析技术的提高,每隔若干年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会被重新评价和公布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法第402款(a)(2)(c)规定,只有经过评价和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才能生产和应用,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安全 。含有不安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则“不宜食用”,不宜食用的食品禁止销售 。
美国规定,食品中公认为可安全使用的物质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但对这类物质的使用也实行严格管理 。FDA已推行一项新的公认安全物质的通报系统,即由生产企业向FDA提交其产品根据其用途属于公认安全物质的报告,FDA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80天),向申请人发信确认或否认申请的物质的公认安全性 。
二、欧盟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由于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因此食品添加剂产品一旦进入某一欧盟成员国市场,原则上即可在其他成员国自由销售 。和其他国家相同,欧盟也有专项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 。欧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是食品中只能含有欧盟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成员国允许使用的香料,即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欧盟的相关规定和一般卫生法规的要求 。欧盟食品添加剂立法采取“混合体系” 。即通过科学评价和协商,制定出能为全体成员国接受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以肯定的形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使用特定条件及在某类食品中的最高限量等 。
欧盟在食品标签上对食品添加剂也实行管理 。欧盟对食品标签总体要求是食品标示不得令消费者对产品的属性产生误解,并规定标示必须按照成分重量的顺序列出所有成份,这包括按配料的名称或E编码或功能分类(如色素、抗氧化剂等)列出食品成份 。香料可标示为“香料”或更准确的名称(如香兰素),同时要求要特别注明转基因有机物配料、包装气体、甜味剂、阿斯巴甜和阿斯巴甜与安赛蜜混合物、糖醇、金鸡纳霜和咖啡因这些成分 。目前欧盟不仅在食品的通用标示方面已经立法进行管理,完成了全面协调 。对特定食品还制定了附加的法规 。如对食品营养成分的标注欧盟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标明食品的能量指标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糖、饱和物、纤维和钠等的含量等等 。淀粉、糖醇、单和多不饱和物、胆固醇、维生素和矿物质达到一定量之上时,也须提供其含量 。
为协调各成员国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政府监控,欧盟指导规则Directive89/397/EEC和93/99/EEC规定了食品控制官方机构和相关措施,明确了各成员国控制机构必须遵循的原则,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管理协调一致 。如欧盟法规规定,某成员国控制机构判定一个添加剂产品不符合欧盟食品法规的要求,应将此信息报告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每星期发布上述通告,告知各成员国采取相应措施 。例如,德国报告了一例从中国进口的辣椒酱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色素; 意大利报告在罐头食品、干燥黑真菌和干胡萝卜的标示不符合要求等 。如果某个第三国的食品经常违规,欧盟可能会决定在所有的欧盟入境口岸对其进口的产品实行100%的检测 。如果进一步的调查证明,从第三国进口的违规食品对欧盟的食品安全构成威胁的话,欧盟将禁止从第三国进口此类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