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猎时误将人当作猎物打死会被判刑么会定什么罪

打猎时误将人当作猎物打死属于抽象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
在这种认识错误里,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不属于同一类,而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即人与猎物不属于同一类对象 。
在这种请款下,行为人误把人当成动物而加以侵害,无杀人或伤害的犯罪故意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
至于有无过失主要看是否可以预料而没有预料到这一情况的发生,或者已经预料但轻信可以避免情况的发生 。所以,有过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过失,无罪 。
狩猎人误将游客当猎物射杀,将尸体就地掩埋,他犯了什么罪?打猎时误将人打死”中包含了多重信息 。其一,打猎使用的应为枪支(合理推断);其二,结果为将人打死;其三,主导行为结果的因素中有“失误”,即误将人视为动物 。虽然问题只涉及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归责问题,但其他问题也一并考虑 。狩猎人误将游客当猎物射杀,将尸体就地掩埋,他犯了什么罪?
狩猎人误将游客当猎物射杀,将尸体就地掩埋
打猎所使用的枪支 。需要考量行为人使用枪支的来源及性质 。若行为人所持猎枪有相关许可或备案,其持有并不具备违法性;若系其自主组装或改装,土枪或气枪,经鉴定后,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等,当然根据鉴定结果的不同,可能存在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区分 。
将人打死的结果是否需要归责到持枪打猎人?(前提系持枪合法)首先,看打猎场所 。如果行为人系在荒山野岭进行打猎,且该处极少有人出现,那对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则没有那么严苛;若行为人在随时或经常有人出行的地方打猎,则赋予了行为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次,看行为人打猎时有无可能认识到所击打对象为人,该考量同样需结合其所处地域来判断 。如果行为人在当时无法认识到其猎枪所击打的对象为人,那其行为只能成立意外事故 。若行为人认识到当时当地有可能所击打的对象为人,则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
他犯了什么罪?
根据题干中的“误认”,可以断定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基于这种情形,该行为人则不存在间接放任的主观过错,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当然,具体到个案,还需结合其他因素予以综合评判行为人的行为构罪与否,以及构成何罪 。偷猎者行为本来就违法,可是伤人致死之后又逃之夭夭,就更严重的犯法了!可以肯定的是,凡在此事件有责任者,必负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加重处罚!
“打猎时误将人当做猎物打死"会被判刑么?会定什么罪?这种情况属于抽象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在这种认识错误里,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不属于同一类,而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即人与猎物不属于同一类对象 。在这种请款下,行为人误把人当成动物而加以侵害,无杀人或伤害的犯罪故意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至于有无过失主要看是否可以预料而没有预料到这一情况的发生,或者已经预料但轻信可以避免情况的发生 。总的来说,有过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过失,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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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东乡一男子将捕鱼人当成野兔误杀,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此案的?法院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5个月,数罪并罚后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
该男子在此案件过程中虽然实属无意,但其行为本身有过错,其主要目的有私藏枪支并有狩猎行为,虽然无意将渔民当成猎物打死,其行为恶劣并造成人员死亡,所以判决合理 。
一、事件起因经过 。
该男子有爱好打猎的习惯,于是私藏枪支邀请朋友去野外进行打猎,在狩猎过程中失手将渔民当作野兔打死,事件发生后该男子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随后被检察机关拘留 。
二、案件过程该男子违反两条法律 。
在我国私自拥有枪支本属违法犯罪,在持有枪支后又非法到野外进行打猎,属于非法狩猎罪,在狩猎过程中因个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检察机关在进行量刑时,以非法狩猎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该男子,该男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法院判决后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
三、法院量刑时考虑其赔偿行为和是否取得家属谅解 。
有很多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法院在量刑时会了解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已经互相取得谅解,该男子在案件发生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主动缴纳罚款,所以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后进行判决,判决过程考虑因素得到,所以判决结果双方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