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 。市民李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异地盗刷,且被公安机关立案,但不影响李某另行向发卡行主张民事赔偿 。法院最终以发卡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依法判令发卡行建行某支行赔偿李某存款677685元及利息 。
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在建行某支行提交储蓄开户申请,办理存折并配备龙卡借记卡一张,并一直将龙卡借记卡随身携带并用于各地进货 。日前,李某乘坐当日列车,前往安徽进货 。当日下午17时36分至17时49分,李某手机连续接到建设银行95533的短信提示,内容均为“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金额分别为596897元、35800元、43988元,三笔累计金额为677685元 。
因上述三笔交易均非李某本人操作,随即,李某电话办理挂失,并在自动柜员机上故意连续输入错误密码三次后留下操作记录 。当日19时57分,李某前往歙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对李某携带的借记卡进行拍照取证 。其后,双方因银行卡被盗刷后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故李某诉诸法院 。
另查明,上述三笔交易均为POS消费款,收款人为乐清市某通讯店 。
【关于先刑后民的司法解释 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法院认为,李某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并使用,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结合涉案银行卡被盗刷之时间、空间状态,可以认定五笔交易系使用伪卡交易,且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予以确认 。银行卡因伪卡交易被犯罪分子盗刷,系刑事侵权与民事违约法律关系并存的案件,在无证据表明储户涉嫌参与犯罪情况下,完全可以就民事合同进行审理,而不应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银行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犯罪分子行使追偿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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