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成立条件

行为人实施了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 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将认定非法拘禁罪成立 。构成本罪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8条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 , 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 所谓身体自由权 , 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 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 公民的身体自由 , 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 , 失去身体自由 , 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 , 非经人民检哪亩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 不受逮捕 ,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 , 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 , 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 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洞困身体自由 , 不具有间断性 。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只影响量刑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 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 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 , 不成立本罪 。但发现不应拘捕时 , 借故不予释放 , 继续羁押的 , 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 , 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 , 是一种权利 , 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 , 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 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 , 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另外 ,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 。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 , 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因此 , 处理时要注意 ,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 。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 , 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聚众 , 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 。公共场所、当众 , 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因法制观点差 , 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 , 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 , 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 , 另有所图 。不管出于什么动机 , 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 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 , 即构成本罪 , 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 , 其他犯罪比纳缓念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 , 应以其他罪论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