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构成不当得利: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
3、给付目的不达 。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解析:
从 不当得利 的产生的方式来分类: 1、给付型不当得利,因权利受损人的给付行为,使得受益人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的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除权利受损人的给付行为以外的,包括行为、法律规定、某些事件引起的,使得受益人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的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 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如果仅仅导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没有获得相应利益的,即使是需要赔偿责任,但也无法构成不当得利 。
2、他方受到一定的损失,如果出现仅有一方获利而无其他方受损的情况,则一般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 。
3、一方取得的利益与受损失的一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基础;即为一方受损是因为他方获利所导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幅度大小是否对应,形态是否相同,并无关系 。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哪些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这类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而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分为哪几种?什么情况下算是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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