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协助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协助做好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医疗纠纷预防工作:
(一)应当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
(二)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
(三)应当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诊疗护理规定,减少或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医疗事故应该如何预防】(五)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素质教育和服务能力培养,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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