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 , 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 , 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 。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 , 应由原告申请撤诉 , 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 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 , 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 , 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 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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