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二 )


(一)设立事务所应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2)经营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
(4)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8)法定代表人;
(9)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0)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
2、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资人的权利;
(2)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3)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4)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5、出资证明;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并应载明以下列项:
(1)事务所名称、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8)违约责任 。
2、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合伙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有效证明;
5、其他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附原件核对);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三)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2、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4、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6、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
8、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 。
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规范
业务委派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所委派的执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 。
1.委派方式和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 。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
(1)将业务简要情况告知业务人员,使业务人员了解工作目标:
(2)保证执业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
(3)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4)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5)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