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是怎么回事?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
商标异议的内容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
商标异议的主体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
商标异议的作用
商标异议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主要起着三大作用: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登载在《商标公布》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
具体表现为,首先,商标异议的重要性与商标注册有着不可分割的相关性 。对于商标注册人,不仅可以强化商标保护的意识,更重要的是通过相关的异议程序,可以使在先权利人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通过陈诉事实和相关理由阻止对自身产品有相关风险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从而达到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其次,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对于商标局也起着相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减少审查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同时面对公众的监督降低审查中的错误率 。
商标异议就是避免不同类别中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或者保护相关利益人不受到相关牵连 。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商标的分类不了解,会自然认为相同商标的产品来自同一家厂商,导致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流失 。
商标侵权答辩状下面是范文我为大家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1)
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
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 。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
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
身份证号码:XX 。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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