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XXX,法定代表人:XXX 。
委托代理人田发园,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中侨大厦A栋25层,联系电话:18680063648 。
被答辩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215号2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XXX 。
职务:总经理
因被答辩人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答辩人不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 。
原告应起诉生产方或销售方 。
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属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租赁XX公司)于2011年X月X日在东莞市设立,由X与XX及另外一人共三人合资经营,租赁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 。
其中,X占60%股权 。
201X年X月X日X将股权转让给XX 。
这样XX就变更成为法定代表人 。
此前由X代表X与XX签订了一年的精品文体专柜租赁合同,由XX经营精品文体 。
在经营期间合同第7条明确规定,XX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因商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XX承担 。
二、答辩人不是销售方,只是转租方,并且与销售方只存在租金的收款关系 。
如果销售方存在侵权情形,应由销售方承担侵权责任 。
2011年9月XX日原告方代理人特意从XX精品文体专柜购置篮球一个,并进行了公证保全 。
答辩人认为,其实原告方如果发现精品文体专柜销售了假冒商品,完全可以投诉到相关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
作为答辩人完全没有能力来判断也没有法定义务知道本案涉讼的篮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
XX开具的销售小票也是XX百货的,虽然发票属于XX,但那是为了便于统一税金管理和租金收取的需要 。
三、答辩人对销售方经营涉案商品并不知情 。
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
答辩人在合同期满后才被告之涉案侵权 。
事后多次找销售方协商,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渠道,经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购进,有进货存根可以证明,但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
并说合同期已满,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由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商标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
答辩人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现只找答辩人,答辩人不是销售方也是无辜者 。
答辩人目前承租房屋还处于亏损阶段 。
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涉案球类的图案是否为假冒商标,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
至于涉案球类的图案即"火车及图"、"优能及图"是否为假冒商标,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 。
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
五、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更是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
早在被答辩人提起诉讼之前的2011年11月XX日,销售方就已经期满走人,而且其销售的篮球仅为人民币98元,远未给被答辩人造成其所诉称的经济损失 。
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五万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有恶意诉讼之嫌 。
五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
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田发园律师
20xx年 月 日
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是怎样的?一、 商标 异议答辩的流程是怎样的?商标被异议了,不用着急,首先要看对方为什么提出异议,再考虑是否答辩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法 规定: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商标局做出的两种决定应当如何应对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 商标注册 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 注册商标 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后,当事人应当前往商标局听取双方的观点,然后进行审理核实,经过调查以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做出商标是否准予的决定并由书面大方法通知当事人双方,如果不服从决定的是可以提起上诉,经过法院审理后再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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