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调整生态系统的结构,提高其生态服务功能,实现生态过程的良性循环 。生态环境保护是积极的,蕴含了保持、保存、持续利用、恢复和自然环境改善的内涵 。因此,生态环境保护除了要遵循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一个特有的原则,即“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于保护”的原则 。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 我国目前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这对于我国生态环境状况的改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所谓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做出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管理决定 。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主要是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所进行的决策权衡,涉及利益估价问题 。它是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环境保护理念的提升以及环境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而在立法中确立的一项用以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其重要性和独特价值将会日益显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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