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处罚办法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体污染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处罚办法】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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