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被开除 公司:违背职工规则?(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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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 1月8日新闻,在西班牙巴塞罗那的吉恩(Jean P.),是廉价连锁超市Lidl的一家分店经理,他因为太爱工作,每天都会提前两小时上班,为超市开业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但是,问题来了,当老板在店里的监视器上看到他做的这一切后,居然以提前上班,擅自加班为由开除了他!
而在中国,很多企业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提高产值,不停地要求企业员工加班,部分企业因加班时间过长,而导致员工催死、跳楼等事件时有发生,也有部分企业因加班时间过长导致员工不顾领导的未批准休息而休息,导致部分员工被进行经济处罚,甚至以不服从安排、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从而开除 。

2.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1)、《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3.结合《新劳动法》第三十
九.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企业因行业等的特殊性确实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加班时间,但是,延长的前提是需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工会通过协商同意 。而在中国很多民营企业根本不存在工会,且因劳动者也不知情是否企业有经劳动部门批准否和自身法律知识的淡薄,误以为企业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殊不知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就专了这个空子 。回到今天的主题,在中国提前上班被企业开除,员工有错吗?个人理解为两个层面:
1.现实层面来说:很多企业的老板都喜欢员工加班,以员工早到和加班时间来判别员工对工作的态度,都喜欢早到和喜欢加班的员工,把他们树立为典型,希望其他员工向他们学习 。

2.从法律和管理上来说:法律明确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出时间为员工加班时间,故员工提前上班会导致企业支付加班费(同时也可能使公司违反劳动法),同时也会在能源、安全等方面增大了企业的管理成本,所以个人认为不值得提倡 。那么,在中国,因员工提前上班被开除,员工是否有错,个人认为,员工是有错,但是错不至开除,试想,如果所有劳动者或大部分劳动者都提前上班,给企业的管理运营带来了多大的不便,而作为企业,因员工提前上班则给予开除过于武断、无情、甚至是违法的,也不能说其是无过的 。最后,作为我个人,我想说:凡事双面性,有利必有弊,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该在《劳动法》等国家法律准许范围内去制定规则标准内去活动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劳动者不能无视企业的制度和企业的管理,企业不能无视国家的法律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