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具体赔偿的法条如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职场上因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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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问题本身,“不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两个概念,在《劳动合同法》中分别有如下体现: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然后公司有义务进行相关工作培训后,劳动者继续原岗位工作;或者公司直接安排相同或相近岗位调岗继续工作(一般周期是一个月) 。再次被评定为不胜任工作,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不胜任工作”的评定,需要基于此前签订的《岗位职责》(JD)或《绩效考核方案》等类似的考核标准性文件,其中考核条款必须是客观的、可量化的、清晰的 。考核需要一个明确的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
公司必须先有考核制度,才能与劳动者签订相关文件,经过一个考核周期后才能出考核结果 。从未签订考核标准的,突然出现的考核结果逼你签字的,必然是公司故意找茬,也是无效的 。最后多句嘴,最好不要自己签离职申请,即使是“不胜任工作”也是有经济补偿金的,自己离职是完全没有补偿的 。
假如知提前知道自己要被辞退,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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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一:本人底层一步步慢爬至管理岗位,也就一个部门的总管,但我比较亲民,没架子,国企私企风风雨雨的,就我的实际经验叨几句吧 。先说底层年轻人员,如果消息确认,只要不是国企,那就此处不留爷,我自乘风去 。
没什么好说的,属于自己工作范畴的工艺,工装,设计等有能力毁掉的都毁掉(注意分寸)聪明的人都知道保护好自己,说是这么说,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处嘛?底层老鸟,听到消息的时候要想辙,所谓小牛牛尿尿,各有各渠,想辙是为能留下,目的是骑驴找驴,暂时不离开,是因为家庭牵挂太多,以后离开是因为你已经被排斥了,日子不好混,现在需要时间缓冲 。忠诚度什么的就是哄骗,小百姓忠于自己,家庭就好 。至于中层,乃至高层人员被退,那就是另一种方式了运作了,没错,是运作而不是怎么做,做什么这种直接的方式了 。网友二:说下自己的亲身经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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