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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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此定义主要有以下: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
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
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 。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 。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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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 。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
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 。这就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 。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
第三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要求该机关作为,该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复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妥的,虽然议机关的 。扩展资料《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
《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见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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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 。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 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