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失是否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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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中提到的”行政不作为“和因为”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行政诉讼不作为被告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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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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