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瑞幸咖啡破产案

漫谈瑞幸咖啡破产案

漫谈瑞幸咖啡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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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蓝杯”瑞幸咖啡一则申请在美破产保护的新闻,又一次吸引了大家的眼球,再次将瑞幸咖啡推上了风口浪尖 。笔者是一名破产从业律师,瑞幸咖啡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新闻自然也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
首先,笔者把影响瑞幸咖啡走上寻求债务重组这条路的相关大事件进行了一次梳理:2020年1月31日,知名做空机构浑水(Muddy Water Research)收到匿名报告,认为瑞幸咖啡财务造假;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发布公告承认虚假交易22亿人民币,股价暴跌85%;2020年4月19日,瑞幸咖啡陷入至少4起集体诉讼 。
此前有消息,美国多家律所表示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之间购买瑞幸咖啡股票的投资者如果遭受损失可以与其联系;2020年6月27日,瑞幸咖啡公告称,公司将于6月29日停牌,并进行退市备案;2020年12月1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表示,针对造假指控,瑞幸咖啡同意支付1.8亿美元罚款以达成和解[1] 。2021年2月5日,瑞幸咖啡宣布,该公司的联合临时清盘人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已经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法院承认开曼法院的临时清盘程序 。据披露,2020年7月,开曼群岛大法院任命安迈顾问有限公司的两名员工担任瑞幸咖啡的联合临时清算人,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工作 。这两名清算人已于去年12月底向开曼大法院提交了首份清算报告[2] 。
基于上述大事记的整理,我们发现瑞幸咖啡实际进行债务重组的地方是开曼群岛 。这是因为瑞幸咖啡在2019年海外谋求上市的时候,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瑞幸咖啡有限公司,在美国的纳斯达克上市发行的股票 。该上市主体通过100%控股BVI瑞幸和香港瑞幸,再100%控股其在中国境内的运营实体公司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WOFE)[3] 。
财经 杂志在其关于瑞幸咖啡公司的报道中,提及了一位律师的观点,即这是一次“轻触式清算”(light touch liquidation),将给予公司更多的宽容性和灵活性[4] 。下面让我们来看下开曼群岛对于公司清算的规定 。开曼群岛涉及公司清算、注销的主要有《开曼公司法》和《开曼公司清算条例》 。
笔者在公开渠道没有找到《开曼公司清算条例》,找到的《开曼公司法》是2001年版的,翻阅媒体近年关于开曼群岛公司清算的介绍,发现与2001年版《开曼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方式没有实质性变化,因此对于想要了解事情总体走向,判断重大情况应该不会产生严重偏差 。《开曼公司法》对于破产的规定并不像我国《企业破产法》那样,分为清算、重整和和解三个程序,而是都称为“清算程序” 。《开曼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主要包括由法院进行的清算和公司自愿清算两种方式 。
对于公司自愿清算,类似于我国《公司法》第180条公司解散的规定 。《开曼公司法》在第132条规定:按照本法第200条第3款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自愿清算:(a)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事由发生,并且公司已经通过股东决议要求公司自愿清算的;或(b)公司已经通过一个特别决议要求公司自愿清算的 。而且依据第133条,公司自愿清算的模式下,清算人由股东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担任 。因此,瑞幸咖啡的重组应当不是公司自愿清算模式 。
在由法院进行的清算模式下,进入清算程序的原因以及清算程序的终止都比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更为自由 。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公司的特别决议、中止营业满一年或法院认为根据公正和衡平的原则,应当清算的,都可以提起清算程序;而清算程序的终止则作出了更为原则性的规定 。经债权人或者出资人申请,并且有满足法院要求的证据表明所有与公司清算有关的程序应当中止时,法院可以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将与公司清算有关的程序全部终止/暂时中止 。《开曼公司法》第86条规定,如果过半数且代表75%以上债权/股份份额的全部(某类)债权人或全部(某类)股东和公司达成任何谅解或和解,则对全部(某类)债权人或全部(某类)股东、公司和清算人有效 。
这条类似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4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规定,不过从条文来看,他们的谅解或和解通过的难度比我国表决的要求更高 。但是《开曼公司法》第163条和第164条也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清算人和债权人协商的自由 。如果清算人认为对某类债权人足额清偿或者同其谅解或和解将有利于债权人,经法院同意清算人就可以同意;公司的出资人、或债务人或对公司负有义务的人向清算人出具一份协议时间、金额和条件确定的协议,清算人在收到协议后经法院同意可以豁免上述债务或义务[5] 。因此,临时清盘人和债权人协商并获得债权人同意重组方案的可能性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