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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500元卖给女儿 , 继父主张无效 , 这可行吗?
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02民终3680号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07月16日
案情简介-
2002年 , 小美和小强结合在一起 , 两人都是再婚 。小美有一个女儿 。
两人结婚后在大连市沙口区买了一套房屋 。
2018年 , 小美、小强和小美的女儿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 约定将位于大连市沙口区房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小美女儿 。并在同月办理了房屋变更手续 , 现在房子在小美女儿名下 , 小美女儿在这个房里经营民宿 。
【彩礼是女方的私人财产吗(赣州外嫁彩礼)】后来 , 小美和小强两人闹矛盾 , 想要离婚 。
本来以为两个人就是感情出现了点小矛盾 。没想到小强把小美以及女儿作为被告起诉了 。要求法院确认小美赠与女儿的房屋无效 , 并要求小美女儿把房屋返还给自己和小美 。
收到诉状的小美也表示很奇怪 , 小美说 , 房屋是两个人一起送给女儿的 。且小强也在过户文件上签字了 。同时房屋虽然是以500元价格卖给女儿的 , 但这是房产过户流程问题 。当时两人的本意就是把房子赠与给女儿的 。
后来小强主张房屋过户给小美女儿 , 只是让小美女儿代持 , 但是小美说 , 代持更是无稽之谈 , 而且也没有代持的证据可以证实 。
小强提出将房屋赠与给继女显示公平 , 而小美女儿说 , 房产赠与时母亲和继父关系很好 , 并不是继父说的在与母亲的离婚期间 。
三人各执一词 , 不肯相让 , 法院会支持谁的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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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案涉房屋系在小美与小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小美和小强的夫妻共同财产 。
2018年7月 , 小美、小强和小美女儿签订的《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 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小美女儿名下 。虽然双方系通过买卖方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 但从合同约定的房款为500元以及双方存在的亲属关系来看 , 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 而系赠与法律关系 , 即小美与小强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将案涉房屋赠与小美女儿 。小美与小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共同到场 , 小强对于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小美女儿名下的整个过程应当知晓 , 故小美并非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小强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赠与小美女儿的行为存在无效的情形 , 故小强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 判决:驳回原告小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00元 , 由原告负担 。
一审判决后 , 小强不服 , 提起上诉 。
并找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 , 两个证人都来证明小强把房子过户到继女名下 , 是为了避税 , 并不是真的想给小美女儿的 。
那法院会根据两位证人的证言给改判吗?
这个房子到底属于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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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裁判:
小强参与了本案案涉房屋在房产交易部门由小美名下过户至小美女儿名下的过程 , 并在不办理购房资金监管具结声明、房地产登记询问笔录、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 , 其中询问笔录上第1项为“登记申请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宋清勇的回答为“是”并签名确认 。
上述事实表明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美女儿系小强真实意思表示 。至于过户原因是赠与还是过户顶名代持 , 虽然小强主张为避房产税过户给小美女儿顶名代持并提供证人证言 , 但所述并不合理客观 , 案涉房屋在过户前小美女儿名下已有一套建筑面积达484.24平大面积房屋 , 连同案涉房屋一并过户两套房屋至小美女儿名下使小美女儿名下有三套房屋 , 无法实现逃避房产税的目的 。
证人讲小美和小强在公众场所公开谈论私人房产避税过户之事亦不符合常理 。
根据证人陈述二证人与小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 故对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
小强虽主张案涉房屋过户为由小美女儿顶名代持而非赠与及赠与无效 , 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 , 故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
综上所述 , 小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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