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老板维修(赣州市领导之窗)

丢人!江西一男子深夜赤身闯入宾馆干这事!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喝酒要把握一个度,过量饮酒不足取 。

趁酒劲儿耍酒疯耍流氓打架斗殴就不仅仅是酒后误事这么简单的事情了,酒后切莫太冲动,寻衅滋事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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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老板维修(赣州市领导之窗)】案情回顾

据检察院公诉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赤裸身体进入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泰康中大道***宾馆大厅,其看到在前台小床上睡觉的宾馆老板谢某某,便称呼谢某某为“老婆”并上前,谢某某见状立即起身逃离前台,吴某某则上前拉扯谢某某手臂,谢某某挣脱并跑出宾馆外,吴某某则尾随追出 。在宾馆隔壁经营副食店的何某某听闻声响走出来查看,见状立即让谢某某进自己店内上二楼躲藏,谢某某上楼后立即报警 。吴某某追到副食店后想上二楼寻找谢某某,被何某某拦住并告知其谢某某不是他妻子,吴某某用脚将何某某踹倒在地,并随手拿起副食店内的罐装饮料砸向何某某,致何某某受伤 。后吴某某见房东张某某下楼,便离开副食店返回***宾馆 。吴某某在宾馆二楼被处警民警传唤归案 。经鉴定,何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作案时为普通醉酒状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追逐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同时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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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广大群众:文明饮酒,友善交流 。特别是在节假日前后,家人、朋友聚会聚餐时要谨记,小酌怡情,喝酒要适度,劝酒莫过头 。切勿因饮酒过量“借酒耍酒疯”惹事情,做一个文明人,否则,将会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来源:南康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