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城区|刚刚通报!河北新增2例确诊病例|石家庄晋州、栾城区、灵寿、元氏最新通知+提示( 二 )


4.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每个人都肩负着防控疫情的责任。当前进入了流感流行季节,也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个人应减少前去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的频次和停留时间,尤其是老人、儿童、有慢性基础性疾病的人员更应少去或不去;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要坚持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5.主动接种流感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疫苗是预防疾病最经济、最有效、最便捷的策略和措施。冬季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凡是无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3周岁以上人群都应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未完成全程免疫的要按照免疫程序尽早完成接种,已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2剂次或腺病毒载体疫苗1剂次满6个月的18周岁及以上人群应尽快完成加强免疫。同时医务工作者、养老托幼等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老人、儿童、有慢性基础性疾病的人员等重点人群和高风险人群应积极接种流感疫苗,以避免出现流感和新冠感染叠加风险。
晋州市
晋州市人民法院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晋州市公安局
晋州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晋州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全市政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拒不配合的,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配合检查的,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群防群控人员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相关药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0.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情节较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