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统治者法制意识较强,重视法律规定,使亲邻法更加制度化( 二 )


文章图片
以亲邻法在明清 , 再度沦为习惯法的情况来看 , 亲邻法的减等正是国家法为主 , 习惯法为辅治理模式的最好写照 。 从明朝的具体司法实践来看 , 亲邻法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并没有减弱 , 反而有着强劲的势头 , 在土地交易中屡见不鲜 。
只不过明朝统治者 , 为了更好维护亲邻法设定的初衷 , 明统治者在处理亲邻田土争议的小问题上 , 将权力下放给了民间自治组织 , 由权威人士依照民间固有的社会规范 , 来解决纠纷以快速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 与此同时 , 国家也保持着审判权的独占和至上地位 , 只有在事态严重的情况下 , 才由国家来掌控 。
宋朝统治者法制意识较强,重视法律规定,使亲邻法更加制度化】事实证明 , 明朝的这种治理模式 , 很好地协调了国家审判权与民间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 使得以亲邻法为代表的民间习俗得以传承 , 与国家法律调整系统一道 , 共同致力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