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统治者法制意识较强,重视法律规定,使亲邻法更加制度化

宋代亲邻法 , 在明清被废除之后 , 便沦为习惯法 。 在当前的社会 , 亲邻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条件 , 已然不存在 。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 , 也没有专门的亲邻优先购买权制度 , 但亲邻法作为一项流传了一千多年的法律制度 , 在民间田宅交易的具体实践中 , 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其法律实践对现代社会的司法 , 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
先问亲邻的习俗 , 能从习惯法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制定法 , 进入司法者的视野 , 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 , 更多地是它适应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需求 。 先问亲邻在宋朝入律 , 并非偶然 。
宋代是一个开放性的朝代 , 商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 隋唐以来的均田制已被瓦解 , 土地私有成为常态;社会结构上 , 魏晋以来的世家大族慢慢衰败 , 以个体为中心的小家族成为社会的基础 。

宋朝统治者法制意识较强,重视法律规定,使亲邻法更加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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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宋朝统治者大都法制意识较强 , 重视法律制定 , 以致于民间适用已久的先问亲邻 , 得法律制度化 。 亲邻法的形成 , 除了这些客观原因外 , 更多地应是其本身的价值 , 符合了当时的社会需求 。
作为一项习惯法 , 亲邻法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 , 是在宗法制的基础上产生的 , 其赋予亲邻优先购买权 , 一是基于亲亲的宗法观念 , 保持家族内部的和谐与团结 , 二是维系孝道的伦理需要 , 维护父系血统下家庭财产的完整 , 以确保宗族有足够发展壮大的经济基础 。
因而亲邻法实际上内含了儒家追崇的和的思想 , 将关系重大的田宅交易优先典、卖给亲邻 , 不仅密切了与自家亲邻的关系 , 也避免了日后因相邻权而引发的潜在危机 , 其中蕴含的爱好和平 , 追求和谐的思想 , 正是我国古代人民一直以来的价值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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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宋代确立亲邻法 , 对民间习俗予以确认 , 也表明了官方对民间先问亲邻习俗的尊重 。 司法官判定二人的交易为抵当 , 应按该地风俗归还田产 。 可见 , 在宋代 , 从统治者到司法官 , 对民间善良习俗都能予以重视 , 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援引 , 以加强民众对法律层面的内心确信 , 促进民众更好地遵从法律 。
亲邻法从习惯到法律制度 , 给民间习俗入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 。 近年来民间法广受关注 , 民族习俗、乡村习惯法、村规民约等研究不断开展 , 它们作为一种源自民间的社会控制机制 , 在中国乡土社会中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 直到民国之前 , 始终是生活在初民社会中的乡民们处理纠纷、平息矛盾的重要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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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习俗在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 , 对乡民的交往规律与生活习性更加了解 , 在对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中国现代社会 , 其特点也契合现在的社会秩序 , 比起国家法更能满足现在基层的法治需求 。
例如 , 在对待老人精神赡养上 , 常回家看看为何能入法 , 原因在于自古以来孝敬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 侍养奉亲不仅是传统的道德习俗 , 更是融入民众生命的道德要求 , 其蕴含的孝文化 , 是我们当前文明社会所必需的 , 是构建父慈子孝 , 家庭和睦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在此基础上 , 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 , 既是对已然存在的精神赡养传统给予肯定与支持 , 也是对孝文化的一种传承 。 从亲邻法的适用范围来看 , 不管是在典卖、绝卖 , 还是倚当、抵当中 , 都仅仅适用于民众私有不动产的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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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私有田宅 , 对统治者来说 , 基本是一个敏感地带 , 国家不能干预过多 , 但也不能放任不管 , 统治者允许亲邻法在此领域的适用 , 不让其无限扩大 , 也不让其就地消亡 。 原因在于 , 土地和房屋 , 不仅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的根基 , 更是普通民众生存的最低物质需求 。
土地房宅问题 , 关乎国计民生 , 自古以来就是国家重点整治的领域 , 历代统治者对此都非常重视 , 对田宅交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干预 。 但是在交通不便 , 经济落后的乡土社会 , 国家权力难以下移 , 司法权力难以渗透 。 像这种纵使国家法律再强大完善 , 也鞭长莫及的地带 , 就需要土生土长的习惯法来予以弥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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