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药品说明书写着“孕妇禁用”,但临床上“孕妇可用”,发生意外谁担责?( 二 )


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教授、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对此评价说,“这种超说明书用药现象在临床工作中可以说很普遍,不同科室比例不同,但在儿科、妇产科、肿瘤、罕见病领域更常见。”
他进一步解释说,这些领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临床实验病例不好收集,很难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医学是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即使理论上说得通,但在实践中个体仍有巨大的差异。如果实验数据不足,药品说明书自然不会非常精确。”他认为,“这是一个科学发展与健康诉求之间的矛盾,人类的生命健康与自然界的各种细菌、微生物永远处于冲突之中,技术、认知和伦理三位一体,健康诉求永远在前,科学发展永远在后,伦理永远跟不上。正是一直处于这样的矛盾中,才推动医学不断进步。”
仲裁:医疗教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患者利益为第一要素史录文教授说,一直以来,医学教科书都是医学生学习的基础,提供的是一套系统而成熟的理论,但是这种成熟永远是当初认知的成熟,而且更新速度比较慢,所以一定不要拿教材跟说明书去比。
“仅靠教科书不可能成为医生,也做不了医生!”石一复教授说,无论是临床医疗,还是临床药理,都是进入临床后,结合患者实际,由上级医生指导、自己查阅,逐步实践经验的积累,所以科室常有药物书,随时可翻阅,医院也有内部药物手册。
所以,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教授告诉《医师报》采访人员,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教科书和药品说明书,对某一个药品具体使用方法不一致,第一原则是要尊重具体的药品说明书。因为教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参考。但也要以患者为最大利益,在药品说明书和患者个人体质两个方面去考量,也不是说所有的患者都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否则就不会有超说明书用药的问题。
期待:政府职能部门构建一个多方共赢的激励体系除了前面提到的客观原因,史录文教授认为,缺乏对于药物生产企业的激励措施,也是造成越来越多药品说明书“滞后”于临床实际,以致于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现象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
在史录文教授看来,如果现状不能有效改变,最难受的就是医生群体。“他们知道有武器能用,结果还超说明书用药,担负着法律风险。可以说,只要超说明书用药问题一天不解决,医务人员就多一天的职业风险。”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减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需要国家职能部门作为管理主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术机构,为超说明书用药提供可靠的循证医学依据,制定超说明书用药指南,尽快出台政府层面的管理原则或者规范性文件。他认为,药品说明书修改第一责任人是药品所属企业,从根本上还要让企业有积极性及时修改完善药品说明书,需要构建一个符合社会、企业、患者多方利益共赢的一个激励体系。“比如,我们可以考虑和药监、医保联动,在进入医保目录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支持,这样才能让企业有积极性,愿意做这件事。”史录文教授说。
建议:在医生和药师的指导下正确用药 史录文教授表示,一方面,作为普通患者,一定要提高对于医生的依从性,信任医生,而不是有点风吹草动就打官司上诉,因为他相信,绝大多数医生都是首先为患者利益着想;另一方面,医生尽管工作非常忙,每天出诊经常应接不暇,但建议一定要加强和患者的交流,该交代的注意事项一定要交代清楚,这既是对患者负责的表现,也可以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我们还要加快构建药师合理用药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药师参与临床减轻医师负担服务患者提高用药水平。
药品|药品说明书写着“孕妇禁用”,但临床上“孕妇可用”,发生意外谁担责?】就临床用药来讲,石一复表示,很多孕妈妈都会有错误的观念,认为孕期用药一定会影响到胎儿,因而对于用药感到恐惧。其实,孕期应该“谨慎用药,但并非完全不能用药!”只要咨询医生、药师,慎用药物,孕期用药不一定会影响到胎儿,也不是所有药物都会有危害胎儿的可能。有的孕妈妈因为担心用药会影响胎儿,因而不管生什么病都不敢吃药,结果延误病情,对自己和胎儿的发育都不利。例如孕期合并尿路感染,需使用抗生素治疗,若不遵从医嘱,拒绝抗生素使用,则有可能会发展成肾盂肾炎或败血症,危险性很大。所以孕妈妈既不能一有病就忙于用药,也不能把药物拒之千里,最重要的是“在医生和药师的指导下正确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