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新《著作权法》出炉:游戏纳入视听作品虚拟财产将受更多保护( 二 )


关于合理使用问题 , 孙艺超认为也需要结合具体场景来判断 。 一般来说 , 合理使用需要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所明确列举的情形 , 满足这些情形背后所蕴含的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 但如果是商业性使用 , 无论是人身性权利还是财产性权利 , 原则上都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 如此既是对他人知识的认可 , 也有助于在全社会塑造正向引导 , 加强对知识的尊重和保护 。
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归属于谁?
我们都知道 , 在网络游戏中 , 装备、道具、货币等都是保障游戏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 他们共同组成了游戏内容 , 并具有一定的社交流动性 。
目前《民法典》原则性地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 但无实际规范内容 , 未对数据、虚拟财产涉及的权属、使用及保护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
从司法审判实践的角度 , 北京互联网法院颜君法官认为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处理规则有必要要做类型分析和区分处理 , 而司法实践通常将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 。
广州互联网法院冯立斌法官则认为可以着重从“贡献论”“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三个角度来思考处理涉网虚拟财产纠纷 。 贡献论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来源视角看待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关系 , 公平原则注重从虚拟财产的分配公平性的角度来处理借名账户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 而效率原则侧重从交易效率、监管效率和社会财富增长的视角处理涉及虚拟财产交易的纠纷 。
虚拟财产的继承和流转等属性问题又该如何定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教授认为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的关键有二 , 一是是否具有合法性 , 二是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关于虚拟财产侵权问题 , 周教授认为首先这也涉及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 , 可以认定虚拟财产是债权 , 也可以认定为财产性利益 。
而关于虚拟财产流转问题 , 在实名制的情况下 , 禁止转让虚拟财产是由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在非实名制情况下 , 游戏装备的转让本质上转让的是非金钱债权 ,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这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禁止转让的 , 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关于这种限制转让规则的正当性和具体规则 , 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则认为有必要对“虚拟财产”这一基础概念本身进行剖析 , 辨析虚拟财产与网络财产、数据、无形财产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 就其特殊性而言 , 虚拟财产难以成为占有的对象、不具有排他性 , 更重要的是 , 虚拟财产具有封闭性 , 即虚拟财产只能在特定封闭空间中存在 , 脱离特定的虚拟环境 , 虚拟财产并不具有意义 。
虽然新《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了围绕游戏内容 , 但作为一项随着技术在不断拓展内容边界的新媒体艺术 , 电子游戏的进化速度是所有人都需要紧抓方向盘才能跟上的 。 作为构成一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也要不断地跟随着电子游戏的新式进行完善和发展 , 只有相互辅助和配套才能激发出内容行业最大的潜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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