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称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典范——唐代证人制度( 二 )


3、“据众证定罪”制度
在古代社会 , 审理大多数案件都是以追求口供为目标 , 口供被视为是证据之王 。 司法官为确保口供的真实性 , 往往对犯罪人进行拷讯 。 由于犯罪的发生具有隐秘性 , 实践中很难找到多名目击证人 , 为此立法并不强调众证目睹犯罪事实发生 。 这样一来 , 证人虽多 , 但真正目击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只是个别证人 , 而其他证人则是转述该证人的证言 。 只要目击证人不言实情 , 就会导致其他证人也附和同作伪证 , 尽管他们没有作伪证的故意 。

堪称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典范——唐代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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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证言的地位及证明力
唐代证据制度已较为完备 , 除了证人证言 , 唐代诉讼审判中较为常见的证据种类还有三种:口供、物证和书证 。 在各类证据中 , 嫌犯口供是法司定罪量刑最重要的证据类型 。 在“纠问主义”审判方式的影响下 , 大多数刑事诉讼案件中犯人的供认是司法官对其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 但对赃罪、杀人等案件 , 唐律明确规定即使没有口供也可依其他证据定罪 。
在中国古代司法诉讼中 , 证人的证言也是审理案件时不可缺少的言证 。 诉讼中 , 司法官为了获取被告的口供常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 , 而在此情形下的被告口供的可信度就值得怀疑 。 这样一来司法官就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充或者证明 , 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 而原告作为当事人 , 因利益关系的缘故加之案发时的种种原因 , 可能使得他们的陈述也不太符合事实 。 因此 , 证人证言的获取就显得非常重要 。
5、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伪证责任
古代法律对于证人一般只有义务性的要求 , 而无权力性的规定 。 现代证人制度中有关证人权利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二是人身安全获得保护的权利 。 而唐朝证人制度中对此并无规定 , 当然这与古代封建社会的义务本位的法律意识是分不开的 。 因此 , 并不可苛求封建社会大背景下的唐朝对证人权利有何开创性的建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