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朝法律入手,看“暴秦”称号的由来( 二 )
迁刑:即流放至别的地方 。
耐刑:也即髡刑 , 据《秦律·法律问答》中记载有关于家暴的处罚 , 即是耐刑 。 “妻悍 , 夫殴治之 , 决其耳 , 若折肢指、胅 , 问夫何论?当耐” , 这里的“耐刑”属于耻辱刑 , 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它似乎属于轻罚 , 但在古代文化典籍《孝经》所说“身体发肤 , 受之父母 , 不敢毁伤 , 孝之始也” 。 所以 , 作为对打伤妻子的惩罚 , 在重男轻女的时代虽不至于以“肉刑”来惩罚丈夫 , 但耐刑实质上也是一种对丈夫身体的破坏 。
综上所述 , 可见商鞅变法的根本在于完善并制定了系统性的法律《秦律》 , 由此使得秦国进入“有法可依 , 执法必严”的时代 , 最终达成“行之十年 , 秦国道不拾遗 , 山无盗贼 , 民勇于公战 , 怯于私斗 , 乡邑大治”的显著效果 。 但随着《秦律》的不断发展 , 以及秦始皇和秦二世的不断修改 , 以及政治活动的介入 , 《秦律》变得越来越严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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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完善了《秦律》的内容
秦律发生的变法
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 , 听从李斯的建议施行郡县制 , 并“焚书坑儒” , 其中“坑儒”便是触犯《秦律》中的“以古非今”罪 , 用现代话来说即是犯了言论罪 。 “坑儒”的根本原因就是以候生、卢生等方士以及一群儒生在内共同非议秦始皇以及政体导致的结果 , 其中犯罪较重的被活埋 , 较轻的被罚以徒刑戍边 。
此外还有针对“焚书”事件的“挟书罪” , 这是在李斯的倡导下为了加强统治而进行的政治活动 , 应该说在秦朝末期其内部进行的政治活动十分活跃 , 由此导致人心浮动 , 制造了大量的冤案错案 。 刘邦在进入关中后对秦国百姓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 , 诽谤者族 , 偶语者弃市” , 其实就是反映了秦末以来管控十分严厉的政治手段和思想钳制 。
其中譬如还有所谓的“妄言”罪 , 据《史记·郦生传》记载说“秦法不可妄言 , 妄言者无类” , 在《史记·项羽本纪》中也记载有说“秦始皇帝游会稽 , 渡浙江 , 梁与籍俱观 。 籍曰:“彼可取而代也 。 ”梁掩其口 , 曰:“毋妄言 , 族矣” 。 说明在秦始皇一朝真正严苛的并不直接来自于《秦律》本身 , 而是秦始皇发动的“思想统一”战争导致全国上下人心惶惶 。 而及至秦二世时 , 在赵高的谗言下 , 秦二世修改法律 , 制定了更为严苛的政令 , 由此导致民不聊生 , 人心浮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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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发动的政治活动导致了内部矛盾
臣战战栗栗 , 唯恐不终 , 陛下安得为此乐乎!”二世曰:“为之奈何?”赵高曰:“陛下严法而刻刑 , 令有罪者相坐 , 诛灭大臣及宗室;”二世然之 。 乃更为法律 , 务益刻深 , 大臣、诸公子有罪 , 辄下高令鞠治之 。 于是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 , 十公主矺死于杜 , 财物入于县官 , 相连逮者不可胜数 。
由此可见 , 《秦律》的败坏并不是制度出现了问题 , 而是自秦始皇和秦二世以来发动的政治变革导致《秦律》成为统治者肆意妄为的工具 , 由此才让陈胜喊出“天下苦秦久矣”的不满 。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 , 《秦律》有其严苛残忍之处 , 但是它毕竟是建立在犯罪事实的依据上 , 而及至秦始皇和秦二世时为了加强统治进而发动一场场政治活动 , 最终导致秦朝戴上了“暴秦”的帽子 。
而秦始皇发动的两项大工程阿房宫、骊山和长城都给民间带来沉重的压力和苦难 , 这其中既是以《秦律》作为辅助工具 , 但根本上还是秦始皇的政治野心和私欲在作祟 , 说秦国亡于苛政自然有其道理 。 刘邦进入关中以后“约法三章” , 由此尽得关中人心 , 其实说明制度本身并没有错 , 其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出现在统治者倒行逆施的举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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