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唯一房产被没收,妻子堵门拒搬离:把娃儿也一并收走!

之前有很多人讲 ,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 是不是要首先保障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水准 , 包括住房还有少量金钱 , 这个是可以肯定的 , 也是有法律规定的 。 那既然这样 , 是否就意味着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就不能执行呢?但这个还真不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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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某镇的郭某是当地有名的小混混 , 后来拜在仁怀某“黑老大”门下当马仔 , 期间挣了不少“昧心钱” , 还在仁怀买了房子安了家 。 郭某与妻子杨小姐多年前相识并结婚 , 夫妻感情一直还算不错 。
当然贵州人一般的传统是“女主内男主外” , 郭某虽然是黑帮成员 , 但并未让妻子家人染指黑道事宜 , 且对杨小姐痛爱有加 , 两人还先后生育了子女 。 要说妻子贤惠 , 还有儿女绕膝 , 郭某应当找一份正经工作安心度日才对 , 但他并没有及时回头 , 依然选择了混社会这条不归路 。
不过搞黑社会那是刀口舔血的生意 , 肯定是没有好下场的 。 郭某浪荡小半生 , 最终随着“大哥”锒铛入狱 , 留下杨小姐上要照看老人 , 下要抚养孩儿 , 虽然杨小姐十分后悔当初的选择 , 但一切已成定局 , 面对生活中的凄风苦雨 , 杨小姐也只有认命 , 只恨自己“嫁错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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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被判刑 , 其违法所得财产也被罚没 , 其中就涉及到杨小姐现在居住的一套房产 。 当法院执行通知书下来之后 , 杨小姐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 , 而且又有一家人要养活 , 就算执行 , 按照相关规定这是郭某和自己的“唯一住房” , 也应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住房 。
法院在得知杨小姐一家人的现实状况之后 , 也是有所考虑的 。 杨小姐现在所居住的房产虽然是郭某盘剥所得 , 毕竟犯罪的是郭某 , 杨小姐及其孩子还有老人均是无辜的 。 鉴于此 , 法院在调查清楚之后 , 协助杨小姐申请了廉租房 , 以保障一家人不至于流落街头 。
但杨小姐好像对法院的一片好心并不领情 , 因为被“唯一住房”这一概念深深的影响着 , 杨小姐认定作为“唯一住房”法院就不能执行 。 在2021年1月的执行风暴之中 , 杨小姐和法院执行人员打起了“擂台” , 并声泪俱下威胁法院“要执行的话就把自己的孩儿一起收走 , 否则不行 。 ”
要说法院此前已经仁至义尽 , 不仅给了杨小姐充裕的时间考虑 , 而且还帮他们申请了廉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 充分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 。 但杨小姐好像并不买账 , 不仅态度强硬 , 还声称该房产为其家庭唯一住房 , 而且父母年迈子女年幼 , 自己又无稳定职业 , 就是坚持不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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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杨小姐以“家庭唯一住房”为由是否就能阻碍执行呢?一直以来 , “唯一住房”是否能被执行总是争论不休 , 很多被执行人也以“唯一住房”作为挡箭牌来拒绝执行 , 不过法律上并没有“唯一住房”这个说法 , 而是从“生活所必须的”进行定义的 。
为什么民间有“唯一住房”这一说法呢?其实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是这样规定的 ,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 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其中并没有“唯一住房”这个概念 。
贵州一男子唯一房产被没收,妻子堵门拒搬离:把娃儿也一并收走!】但在此前的很多执行案例中 , 相当一部分标的物为房产 , 要想“变现”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 有折价、拍卖、变卖等三种方式 , 但在执行过程中 , 往往这些房产就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 那按照上述规定 , 只能查封不能变现 , 结果就是执行不了 , 因此“唯一住房”就成为执行不能的一种说法流传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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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说法是对最高院解释的一种“误解” , 住房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所需这话不假 , 但任何人并不是都必须居住在自有住房之内 , 租赁住房同样可以解决居住问题 , 可以满足居住条件 。 因此 , 只要是被执行人能够有收入租赁住房的情况下 , 被执行的房产就并非其唯一住房 , 也是可以执行的 。
本案中 , 法院为杨小姐申请了廉租房 , 且按照相应规定 , 也与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 , 即使郭某只有一套住房 , 在保障其家人居住条件的情况下 , 也是应该被执行的 , 而不是杨小姐所称“唯一住房”就不能执行 , 这种说法和认知也是极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