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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拆迁补偿没谈拢,电却没了…史律师以案说法教你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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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 , 是在现实中的常见行为 ,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 , 也是比较常见迫使拆迁户签字的行为 。 然而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断电,如何才能将常见的看似民事案件的断电的电力公司的行为与政府联系起来 , 走入行政案件法庭 , 并赢得最终的胜诉?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同过一个案子来讲一下征地拆迁中断电行为的相关问题:
案件概述
2006年A公司与B厂签订《承包协议》 , 由A公司承包B厂在D村某路西侧场地及全部建筑 。 A公司在承包范围内增建部分经营性用房 。 2014年12月 , Z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责令B厂及其地块范围内经营性用房商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因执法通知书中列明的违法建设在A公司租赁B厂地块范围内 , 故通知书对A公司也产生效力 。

2012年3月 , C区政府组织成立指挥部 , 对A公司所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 。 2014年12月份 , C区政府指挥部向Z市供电公司发送 《关于停断D村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通知》 , 表明因D村开发地块违章建筑正在进行拆迁 , 为避免违章拆除中引发安全事故 , 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 要求Z市供电公司配合停止对该地块违章建筑供电 。 2015年4月 , A公司在诉Z市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 , 由Z市供电公司举证得知C区政府的行为 。 A公司认为C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 诉至法院 。
依法分析
【犯罪|拆迁补偿没谈拢,电却没了…史律师以案说法教你妙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
本案中 , C区政府通知Z市供电公司停电是希望Z市供电公司提供辅助行为 , 并未在区政府与Z市供电公司之间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 , 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 , 因此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 但是 , 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 具有行政权能 , 其通知Z市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 , 具体运用了行政权 , 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

C区政府通知Z市供电公司对涉案开发地块停电 , Z市供电公司按照要求的时间、范围停止了涉案地块的电力供应 。 A公司的经营性用房住所地在区政府通知Z市供电公司停止电力供应的区域内 , A公司是合法用电人 , 其用电权益受到了影响 。 Z市供电公司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 , 故实质上是C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给A公司带来了影响 。 因此 , A公司与C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
Z市供电公司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区政府的行为 。 停止供电可能对A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合理注意义务 , 也应当由区政府来承担 。 而实际上 , 区政府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履行相应的告知等程序义务 。
犯罪|拆迁补偿没谈拢,电却没了…史律师以案说法教你妙招!
本文插图

史律师点评
行政行为 , 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 , 针对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 。 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 具有行政权能 , 其通知Z市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 。
综合全案来看 , 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是区政府拆迁工作的一部分 , Z市供电公司对停电原因、停电范围等事实不具有判断能力和义务 , 其停止电力仅是辅助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 。 涉案开发地块是否如涉案函和通知中所述属于违法建设、存在火灾隐患的判断职责 , C区政府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履行相应的告知等程序义务 。 C区政府向Z市供电公司发送涉案通知 , 要求Z市供电公司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的目的是变相实现相关居民或商户搬迁 , 没有法律依据 。分页标题


    来源:(小张说法)

    【】网址:/a/2020/1101/1604195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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