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隋唐养老 活到七十岁政府免费配给侍丁!

中国古代是极为传统的农业社会,这意味着生产和生活中所需的知识和技巧需要用老一辈所积累的经验做指导。虽然老年人各项身体机能远远不如年轻人,可是他们的智慧却是无形的财富,这也是历代统治者倡导尊老养老政策的原因。隋唐时期统治者通过通过对高年老人进行物质赏赐、精神封赏、配给侍丁以及减免服役等措施来对老人进行各方面的优待,以保证老人可以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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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赏赐高年1、赐物物质上的赏赐一直是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施恩的有效措施,一个朝代物质赏赐的次数和赐物的种类数量能够反映出那个时期的经济、政治状况。一般来说,在新帝登基、册封、改元、祭祀(祭天、祭祖等)、巡幸等众多情形下统治者都会对老人进行物质赏赐,而赐物“高年”的老人也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全天下的老人、部分地方老人、国老和庶老。而所赏赐物品的种类也包括很多,最常见的是赏赐“粟”和“帛”,这些都是老人平时生活的必需品,对于一些平民老人来说,体弱多病使他们不能劳作而导致生活较为艰辛,这些物质赏赐能够极大的缓解他们生活窘迫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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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实力雄厚,经济较为发达,对老人物质赏赐的次数也相对较多。纵观整个隋唐时代,唐朝前期和中期,经济发达,财务充沛,政府对老年人的恩赐数也相对来说比较多,而唐朝后期,安史之乱大大削弱了政府的财力,加之藩镇割据使国家的财政税收减少,因此唐后期对老人进行物质赏赐的次数明显减少,但是也依然会对老人赏赐。在赐物的年龄规定上,隋唐时期所定的赐物高年的年龄标准一般为八十岁以上,但也有几次“七十岁以上”的例外。八十以上老人又被分成三个年龄阶段,即八十以上,九十以上和百岁以上。不同年龄阶段所获得的物质赏赐也有所不同,年龄越高则赏赐越多,这也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一种体现,但是隋唐时人口的平均寿命为57.55岁,六十至七十岁的老人相对较多,但此年龄段不在物质赏赐的范围内,而八十岁以上老人非常稀少,百岁以上老人几乎没有。由此看来,虽然隋唐统治者所赏赐的物质丰厚,但是能够真正享受到此优待的老人还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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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版授高年隋唐时期统治者不仅会对老年人赐物,也会赋予老人荣誉性的官职,从而表现出对尊老敬老的重视和对高年老人的尊崇,但是隋唐对老人所版授的官衔其实质是一种虚衔,所授官职并没有任何实际的权利,仅仅代表的是一种荣誉和社会地位,体现的是统治者给予平民老人的荣宠和恩泽。版授是起源于东汉的一种授官手续,在南北朝时得到发展,授官的公文被书写于板上,因此在中国古代也称为“板授”,是一种精神上的封赏,其主要目的在于笼络人心。隋朝虽然存在的时间的很短,但其完成了大一统后,在养老措施上承继了前朝版授高年老人官衔的作法,《隋书》记载,隋场帝大业七年(611年)诏曰:“河北诸郡及山西、山东年九十以上者版授太守、八十者授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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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唐代,唐玄宗二十七年曾诏:“天下侍老百岁以上,版授下州刺史。妇人颁授郡君。赐粟五石,绵帛五段。九十以上,版授县令。妇人版授乡君。赐粟三石、绵帛三段。八十以上,版授县令。妇人版授乡君。赐粟两石、绵两段。京城父老等。宜共赐物三千段。”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隋唐两朝对高年老人版授的年龄一般来说为八十岁以上,和物质赏赐一样,可细化为三个层级,版授也是随着年龄层级越高,其授予的官衔就越高,优待也越多。而且唐朝也出现了给女性老人授予官衔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前朝各代中是不曾出现的。这证明了唐朝妇女的地位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中是相对比较高的,也充分表明了隋唐时期社会文化的开明程度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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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高年老人进行物质赏赐和版授官职外,国家还通过赐几杖来表现尊老敬老。“几”为类型小凳子的工具,“杖”为方便老人行走的支撑,这里也有君王搀扶老人行走之意。几杖是老人年龄、身份、地位的象征,隋唐时期赐几杖虽不是主要的敬老方式,但在举行授几杖仪式时也非常的隆重,以表示出隋唐帝王对尊老的重视,赐予老人几杖和鸿杖,是君主对高龄老者表达健康长寿的祝愿。(二)配给侍丁老年人尤其是高年老人,由于体衰多病,行动不便,需要有人来照顾其生活起居。而照顾老人之人在唐代被称为“侍丁”,其主要义务就是养老,“侍丁者,令其养老。”它是使老人生活有人照料的的一项人性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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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侍老的年龄隋唐时期,为了使尊老养老更充分的落到实处,侍丁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着。《新唐书》中载,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诏曰:“给民百岁以上侍五人。”即平民百姓年龄在一百岁及以上者,可得侍丁五人。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修改条文,“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即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配给一名侍丁,九十岁老人可配给两名侍丁,而百岁老人可配三名侍丁。天宝八载(749年)配给侍丁的标准有所下降,“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宜各给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简择;至八十以上,依常式处分。”即七十五岁以上的男性老人,七十岁以上的高龄妇女皆可配一名侍丁。比之前的年龄界限降低了五岁,而且特别强调了女性老人也可配备侍丁。这不仅扩大了配给侍丁的范围,也表明了隋唐时期对女性的公平优待,是唐朝文明鼎盛开放的表现。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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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侍丁的选择标准及待遇侍丁即专门负责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者,一般来说是男性青年。侍丁的选择也有明确的标准。即在选择侍丁时会先考虑老人的子孙或其他亲属,若两种都没有,则国家会给老人配以无血缘关系的外侍来照顾他。外侍照顾老人,是儒家孝道思想“不独亲其亲”的最好表现,是孝道与养老的完美结合,也是儒家理想社会的部分实现。照顾老人的侍丁也可以得到一些优待,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侍丁更加尽心尽力的照顾老人,不用因为其他事情而浪费时间和精力。《唐律疏议》记载,“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即侍丁者可以免服役,仅交纳租调即可。在法律上侍丁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权,即如果侍丁犯法,允许其继续照顾老人,待老人不需侍奉时再施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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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唐律还规定对侍丁要优给“孝假”并在孝假期间“免其差科”,当然,这些律令优待是为了让侍丁更好的侍奉老人,一旦其失去了侍丁身份,就不能再享受这些权益。侍丁制度是隋唐养老措施中比较人性化的一项制度,侍丁不仅可以在生活起居上侍奉老人,也可以帮助老人耕种和收获田地,使平民老人的物质上得到一定的保障。在当时的社会,侍丁制度的颁布和实施使“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在一定程度上落到了实处。(三)悲田养病坊悲田养病坊是唐代开创的极具代表性一种社会救助机构,它是依靠国家和寺院等社会力量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养老方式。唐代大部分时期都是推行佛教的,因此,悲田养病坊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佛教“福田思想”的影响。“悲田”是指佛教三福田之一,即用慈悲心对贫困者施以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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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古代的社会养老很早就己出现,但并没有像家庭养老一样受到广泛的关注,史料记载,梁武帝时政府就已经对贫困、孤老者进行救济,这应该是中国古代社会救济的开端,为后世“养老院”的建立提供经验和范本。至隋唐,根据《天台智者大师别传》记载:“隋开皇十一年(519年),智亲为杨广受菩萨戒,所获檀亲(施舍)各60种,一回施悲、敬两田,使福德增多。”由此不难看出,“悲田”在隋朝就已出现,但此时佛教社会救助的养老思想还没有完全成熟,加之隋代统治时间很短,其社会救助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唐朝前期,病坊是以寺院为依托,由僧侣创办的,目的是保障那些贫困的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的基本生活,属于寺院自发建立的社会慈善机构,政府并没有参与其中。武则天时期,由于武则天本人对佛教的极度推崇,使佛教寺院的数量增大,病坊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因此,唐统治阶层于长安年间(701一704年)设立了悲田使来打理病坊的日常事宜,这表明唐政府正式的介入到社会救助活动中来,病坊纳入国家管控的轨道上来,但是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监督和辅导,并没有完全由政府经营的病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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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田养病坊在当时相对于免费的庇护所,其中包括针对济贫的悲田院,为照顾高年老人所设的疗病院、为有疾者包括患病老人治病的施药院。收容了社会上很多生活有困难的平民,其中对鳏寡孤独的老人的照顾作用是最大的,病坊不仅为无亲无故、体衰多病的老人提供食物和住宿,也可为他们免费看病施药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以当时的病坊在一定方面具有国家养老院的性质,但是它还不是专门用以养老的机构,可以说病坊的疗养院就是现代社会“养老院”的前身。病坊所救济的贫困孤老的数量越多,其开支当然也就越大,所以政府的经济支持是非常有必要的。唐代悲田坊的日常开支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资金并给予米面食物和其他生活用品,《新唐书》有载:“凡敝幕、故毡,以给病坊。”第二,唐代佛教盛行,信奉佛教的百姓也随之增多,很多信奉者丰厚的布施可以用以安田缓解病坊的开支。第三,寺院寺田的收入,寺院把一部分的寺田土地作为“悲田”出租出去,所获得田租也可用来维持病坊的日常支出。唐代有开创的悲田养病坊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为后朝宋代的“福田院”、“安济院”以及现代的“收容所”、“养老院”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尤其是现如今的社会养老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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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赋役减免赋役制度是中国古代各朝各代为稳固统治阶级政权而向百姓征收财物、调用劳动力的一项制度。隋唐时期施行的赋役制度是“租庸调”,租庸调制是唐代立足于隋代租调制上承继并发展起来的赋税制度。它不仅使百姓可以休养生息,也为隋唐时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保障,使开元盛世得以实现。隋唐政府对老人的照顾可以体现在其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赋役上的减免,《隋书》中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施,麻土以布绢。施以正,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高祖早期诏令,“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为了减轻老人的生活压力,唐律还规定老年人可以不纳租调。由此可知,对老人减免赋役的年龄界限并不是完全按照隋唐入老的年龄标准来算的,而且隋唐“不课”(即不纳租调)的人数当中比例最多的是老人。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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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赋役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隋唐时期经济繁荣,除了因为统治者实行开放的外交政策外,也与严格执行赋役制度有关系。唐代在隋朝租调制的基础上,采用轻摇薄赋的赋税体制,百姓可以“日绢三尺”来纳庸代役,即可缴纳绢或者布来取代劳役,折合后为每日三尺绢。但是在封建社会,即便是唐统治者实行轻摇薄赋的政策,然后逃避赋役的百姓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有课役全户亡者……一日答三十,十日加一等,罪之徒三年……里正及监临主司姑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由此可见,逃避赋税的刑罚还是比较重的,里正也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里正即一种负责管理户口和纳税的基层官职)。因此,对老人赋役减免的政策对年老体弱,尤其是重病缠身的老人来说是意义重大的,可以直接减轻他们生活上的负担。运营/默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