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打破“文身=流氓”的刻板印象



澳洲|打破“文身=流氓”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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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7日 , 辽宁沈阳 , 在2017文身匠心国际纹身展上 , 市民在观看纹身宣传图画 。 (视觉中国/图)
一名甘肃兰州市出租车司机日前留言称 , 近期收到了关于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有文身的信息 , 要求清除文身 。 而清洗文身对身体会造成伤害 , 且还是会留下疤痕或色块 , “有文身的不一定是流氓也有可能是岳飞 , 不是吗?”而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则回应称 , 驾驶员大面积文身可能导致女性、小孩等乘客心理不适 , 不宜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工作 。
这一场争议并不让人奇怪 。 在我表达对于“文身权”的支持后 , 有人惊诧 , “你应该反对才对啊!”言下之意 , 我的面相看上去比较“保守” 。 而我的反应是开玩笑地送他一句话:虽然我也不喜欢文身 , 但你应该回到中世纪去 。
这些事不能不引人深思 , 文身怎么就这么不受待见 , 一提文身 , 怎么这么容易导致撕裂呢?
【澳洲|打破“文身=流氓”的刻板印象】
在我看来 , “文身之争”首先反映出东西方文化差异 。 在国内 , 墨刑被认为是文身的源头 , 这当然是一种痛苦的、强加的痕迹 , 后来演变为具有审美、崇拜意味的刺青 , 《水浒传》中的正派人士“九纹龙史进” , 身上就文有九条青龙 。 在世界范围内 , 文身的源头、传播就更为多元化了 。 而在视线可及的百年间、数十年间 , 文身文化 , 在东西方的接受程度不甚相同 。 印象中 , 国内的“新文身”现象 , 是在1980、1990年代开始出现的 , 而兴起的标志则是我的身边人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文身馆 , 时间线当然是在新世纪之后了 。
在西方 , 当然不可能人人喜欢和接受文身 , 但通常而言 , 针对文身的社会观感要包容、柔和得多 。 文身的NBA球星不乏其人 , 但人们更为关注的是他们的球技 。 写这篇文章前 , 我的朋友老伍从澳洲给我发来一条微信:文身是西方的一种文化 , 和一个人的好坏没有一点关系 。 澳洲人不分男女 , 文身的人很多 , 就连大学老师也有文身的 。 他说 , “多年前刚来澳洲时 , 看见街上有那么多的人文身有点不习惯 , 现在不仅习惯 , 有时仔细看看真的很好 , 有个性 。 ”
如果说文身在西方是一种个体自由、文化现象的表达的话 , 那么 , 在国内 , 文身更多情况下被看成是“不学好”“学黑社会”——毋庸置疑 , 国人最早是从警匪片里的“大金链子加文身”形象发现文身的“有毒”性质的 。 而《古惑仔》之类影片更是加重了这种印象 。
其次 , “文身之争”折射出代际差异 。 在我的故乡 , 文身是年轻人喜欢的新事物 。 但这种喜欢 , 面临家族中、社会上的价值观冲突 。 就文身话题而言 , 年轻人和中老年人的立场差异非常明显 。 年轻人觉得文身彰显个性 , 可以显示某种神秘的暧昧的力量 , 或者寄予特别的感情——不独男士 , 以文身来纪念生命中某个重要的人和事的女子 , 越来越多 。 与这种潮流相适应 , 文身馆所提供的图案与花纹越来越精美 。 但与之有代沟的一代人 , 却往往视为洪水猛兽 , 不极力贬低不能显示愤怒 。 这些年 , 我听说过因为文身父子、母女失和的例子 , 也目睹过老年人在文身青年背后的指指戳戳 。 其间的情状 , 一如喇叭裤、男子的红衬衫所曾受过的种种诘难 。
这种代际差异 , 几乎是无法调谐的 。 站在不同立场上的两方 , 都有自己的生命体验、耻辱观念加以支持 。 而正如出租车司机所引述的岳飞之例所能证明的 , 文身的好人多了去了 。 年轻人拿这些带有传统文化背景的事例示范、说事 , 恰恰表现了“反叛”背后的某种正经与乖巧 。 但你的特立独行 , 却是他们眼中的离经叛道 , 终究如两条河流各自宣泄 。 这是思维定式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分页标题
冰火不容的观念冲突实际上也促使人们更加深入地思考 , 那些爱好者为何如此着迷于文身 。 显然 , 从图腾崇拜延伸而来的文身或刺青 , 说到底 , 是以在身体发肤上“作画”的方式 , 进行个人主义的表达 。 这些精心刻下的图案通常将伴随他们的生命而抒发某种人生态度 。
总之 , 文身有诸多理由获得人们的宽容 , 也从来没有一部法律“禁止文身” 。
当然 , 在一些特殊行业 , 有明确的不许文身的要求 , 有的企业在进人时也会提出相应要求 , 是可以理解的 。 但是通过行政权力一刀切将文身者打入另册 , 就值得商榷了 。
就拿上述出租车司机不许文身的规定而言 , 这会产生一种无形的、不公平的门槛 , 使得那些后来想进入出租车行业的文身者遭到无情的拒绝且无计可施 。 此外 , 如果出租车行业使得 , 其他行业要不要跟进?这样下去 , 岂不会引发一场干预合法私权利的乱象?
有文身不代表有犯罪背景 , 这是常识 。 即使是犯过罪的 , 也不能“一棒子打死” , 受到应有的刑罚之后也要给人家自食其力的机会 。 难道文身的性质比犯罪还要厉害?一言以蔽之 , 你可以不喜欢文身 , 但你不能剥夺他人文身的权利 。
(作者系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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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里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