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男子牵走狗转售肉铺遭索赔次日身亡,法院一审判决丢狗者不担责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汪畅)浙江嘉兴的张大爷将李师傅养的拉布拉多犬牵走后 , 转售给肉铺老板宰杀 。 李师傅报警后 , 双方经过调解“私了” 。 调解次日 , 牵狗者张大爷突发心梗去世 , 家人以李师傅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言语刺激行为 , 以侵犯生命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
22日 , 主审本案的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法官宋莹莹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 , 本案中 , 由于狗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 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等原因 , 警方没有认定为盗窃 。 考虑到死亡时间是调解次日 , 死者本身心脏也做过搭桥手术 , 综合考虑后 , 法院认定丢狗者李师傅不应该承担责任 。
案件回顾
牵狗者调解次日身亡 , 狗主人被告上法庭
嘉兴市秀洲区法院称 , 事发去年冬天的一个下午 , 李师傅来到派出所报案称 , 自己拴在村委会门口的拉布拉多犬突然不见 。 警方调取监控后发现 , 同镇的张大爷将狗牵走 , 并卖给菜场肉铺的老板 。
为此 , 丢狗者李师傅提出赔偿 , 经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 张大爷和肉铺老板分别给予李师傅相应的赔偿 , 并取得谅解 。
不过 , 事情突然发生变故 。 在三方调解完毕的次日 , 牵狗者张大爷因心梗过世 。
在张大爷的家人看来 , 双方在调解时 , 张大爷受到李师傅的言语刺激 。 因此 , 老人的死与李师傅有关 。
随后 , 张大爷的家人以侵犯生命权为由 , 将李师傅起诉到法院 , 要求李师傅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
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 张大爷家人提供的证据 , 尚不足以证明张大爷死亡与李师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因李师傅存在不当言行 , 诱发其突然死亡的情形 。
因此 , 对于张大爷家人要求李师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官说案
未被认定盗窃 , 调解时双方态度温和
22日 , 新京报采访人员采访到本案主审法官宋莹莹 。
宋莹莹说 , 在调解过程中 , 警方称 , 张大爷偷狗是一种顺手牵羊的行为 , 没有被认定为盗窃 , “因为报了警之后 , 发现这个狗已经被煮在锅里了 , 没法核定价值 , 所以公安局没有给他定盗窃 , 没法定盗窃 。 ”
按照宋莹莹的说法 , 事发时 , 狗被拴在村委会的门口 , 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
宋莹莹称 , 一般侵权要有四个要件 , 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在本案中 , 主要审核被告是否有过错 , 以及被告的过错是否和原告提及的去世有因果关系 。
经过审理 , 法官认为过错不存在 , “公安笔录我们也看到了 , 民警对他们的态度是比较温和的 , 死者当时情绪也比较稳定 , 没有出现吵骂的状况 。 ”
另外 , 调解后决定赔偿1万元 , “张大爷赔7000元 , 屠夫赔3000元 , 基本上算合理 , 这个拉布拉多犬是四、五千块钱买的 , 考虑到饲养过程中产生感情 , 赔1万块钱在合理范围内 , 双方也是自愿调解 , 没有强迫 , 没有存在违法状况 。 ”
此外 , 考虑到死亡时间是调解次日 , “死者本身心脏也做过搭桥这种手术 , 我们觉得因果关系考虑下来也扣不上 。 ”
因此 , 综合考虑后 , 法院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 。 宋莹莹介绍 , 判决下达后 , 双方都没有再上诉 , “双方对判决还是比较信服的 。”
律师解读
法律上承担责任必须有因果关系
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看来 , 本案中只有一个侵权关系 , 即“牵狗”本身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
余超表示 , 本案中先有牵狗 , 后有牵狗者死亡 , 只能说明两件事情有先后关系 。 如果不能证明两者有因果关系 , 则张大爷家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另外 , 在本案中 , 张大爷侵权在先 , 李师傅维权是正当行为 , 并不存在过错 , 无需对张大爷的死亡结果负责 ,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 分页标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 , 张大爷未经狗主人李师傅同意 , 擅自将狗牵走并转售 , 肉铺老板未经核实就宰杀属于李师傅的狗 , 二人都侵犯李师傅对狗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 而张大爷次日因心梗去世 , 系突发疾病 , 是意外事件 。
赵良善称 , 张大爷有错在先 , 李师傅索赔属于行使正当合法权益 。 赵良善同时称 , 如果李师傅索要赔偿行为不当 , 存在拳打脚踢、侮辱性言辞辱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 当时的行为诱发张大爷心梗 , 或者明知张大爷有心梗 , 仍然采取过激言辞或大声吼叫等方式 , 导致张大爷情绪激动诱发心梗 , 那么李师傅维权方式不当 , 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
编辑 王煜
校对 卢茜
(责任编辑:冉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