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门户|悲剧!梅州一男子钓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


_本文原题:悲剧!梅州一男子钓鱼竿触碰高压线 , 触电身亡!
据网友爆料 , 近日 , 在丰顺县环城路丰顺大桥下面 , 有一男子在钓鱼 , 钓鱼竿不小心碰到了高压线 , 触电身亡!

五华门户|悲剧!梅州一男子钓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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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士称 , 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 , 该男子已无生命体征 。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 外出钓鱼 , 一定要远离有高压线的地方 , 避免发生类似的触电事件!
资料扩展:
近年来 , 因钓鱼引发的线路跳闸、人员伤亡等触电事故 , 在各地时有发生 。
钓鱼爱好者 , 他们往往带着挺专业的钓鱼装备 , 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 , 河边一条电线杆上 , 可是一万伏的高压电线 。 如果在高压电线下钓鱼 , 意外可能就会随时发生 。
A案例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烧伤 供电部门有没有责任?
市民刘女士:去年12月的一天 , 我哥哥去温州乐清石矾镇郭路村河道边钓鱼 。 听说当时同行的好友提醒他不要在高压线下钓鱼 , 但是哥哥没有听 , 他喜欢我行我素 , 依然靠近高压线的位置钓鱼 。 后来 , 哥哥的鱼竿不慎靠近河道上空的高压线 , 当即被烧成“火人” 。 他朋友在帮哥哥脱去“火衣”时 , 也被烧伤 。 结果哥哥伤势严重 , 面部、颈部、双肢、躯干、臀部均烧伤 , 烧伤面积达到60%左右 , 他朋友伤势较轻 , 烧伤面积达5%左右 。
我想问问 , 像这种情况 , 供电部门要不要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 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钓鱼是件轻松惬意的事 , 可别忘记头顶上的危险 。 高压线下禁止钓鱼 , 是基本常识 。
因在高压线下钓鱼而触电的案例仍时有发生 , 对此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 , 对电力线路下抛掷物体或放风筝为禁止性行为 。 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月5日 , 在《国家经贸委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的行为 。 ”
另据相关法律规定 , 电力公司的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路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 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则作业人应当免责 。 这里的故意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另一种是受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 。
具体到本案 , 刘女士的哥哥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而野外高压线具有明显特点 , 他应该能充分认识到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危险性 , 且经其同行朋友劝告提醒 , 其仍一意孤行 ,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甩竿钓鱼 , 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 其违反行政法规禁止规定 , 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 因刘女士的哥哥存在过错行为 ,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 , 可减轻供电单位的赔偿责任 。 电力企业则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
此外 , 根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电秩序维护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 , 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具体到本案中 , 供电单位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 没有在危险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 对电力设施疏于履行监管职责 , 对于其经营管理的高压线路致人损害行为 , 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分页标题
法律告诉你——
《电力法》第60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 , 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五华门户|悲剧!梅州一男子钓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 , 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B案例 高压线下钓鱼 不幸触电身亡
去年6月9日 , 22岁的金华人黄某在一池塘钓鱼时 , 鱼竿不慎碰到高压电线 , 不幸触电身亡 。
黄某系即将毕业的大学生 。 当时 , 他和同学聚会 , 有同学提议到池塘钓鱼 , 众人欣然前往 。 黄某一行人来到池塘钓鱼时 , 边上6米开外就有一块供电部门设立的禁止钓鱼的警示牌 , 可当时警示牌正面向上翻倒在池塘边的草堆里 。 鱼塘主发现黄某一行在钓鱼后 , 曾告诉他们当心高压电线 , 不要在高压线下钓鱼 。 同学们听从了鱼塘主的建议 , 到附近的鱼塘继续钓 。
可是 , 几名同学在傍晚时候又折返了回来 , 继续在该鱼塘钓鱼直至晚上7点 , 黄某正是其中之一 。 当晚7点 , 同学们已经陆续离开鱼塘 , 在黄某向同学归还鱼竿时 , 他手中的鱼竿不慎碰到了高压电线 , 最终因触电死亡 。
案件评析
钓鱼者自负后果 供电公司可免责
黄某在黑夜中扛着鱼竿欲回 , 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扛着过长碳素鱼竿在光线不好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是非常危险的 , 且会危及到电力设施的安全 。 而他实施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 导致其死亡 , 其损失应当自负 。
而鱼塘主明知场内有高压线 , 虽设置有高压警示牌 , 但未在高压线下设置安全防范措施 , 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
本案中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符合法律规定 , 不存在技术违规操作问题 , 且专门设置了警示牌以告诫高压线下钓鱼危险 , 且受害人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因此供电公司可以免责 。
法律告诉你——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㈠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㈡向导线抛掷物体;
㈢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